工程经济、合同管理及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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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合同与索赔董士波2009年6月3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主要内容一、工程经济与财务评价二、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三、工程索赔 一、工程经济与财务评价(一)资金的时间价值1、资金在运动过程中随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增值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2、影响资金时间价值的因素:(1)资金的使用时间;(2)资金数量的大小;(3)资金投入和回收;(4)资金周转的速度; 0(二)现金流量1、概念是指拟建项目在整个项目计算期内各个时点上实际发生的资金流入或资金流出,及其差额(净现金流量)。2、现金流量图所谓现金流量图,进行工程经济分析时,就是一种反映经济系统资金运动状态的图示。它的三大要素:大小、流向、时间点1234nA1A2A3A4AN (三)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有效利率)利率一般指的是年利率。但实际中涉及到的计息周期并不都是一年,计息周期有可能是半年、季、月,这就出现了计息周期与利率的时间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式中:i——有效年利率;r——为名义年利率;m——为年计息次数。例如: (四)资金时间价值的六个计算公式1.整付终值(由现值求终值)公式(存款,今1000存5年得1611)2.整付现值(由终值求现值)公式(折现,5年后1611相当今1000)3.等额支付终值(由年金求终值)公式(企业年金)F 4.偿债基金(由终值求年金)公式(教育保险)5.等额支付现值(由年金求现值)公式(若5年内每年收入1000,现需一次存3790)6.资金回收(由现值求年金)公式(按揭贷款) 资金等值计算基本公式 (五)还本付息额的两种计算方法1、等额还本付息这种方法是指在还款期内,每年偿付的本金利息之和是相等的,但每年支付的本金数和利息数均不相等。此法利息将随偿还本金后欠款的减少逐年减少,而偿还的本金恰好相反,将由于利息减少而逐年加大。此方法适用投产初期效益较差,而后期效益较好的项目。 2、等额还本、利息照付。这种方法是指在还款期内每年等额偿还本金,而不等,而且每年偿还的本利和不等。计算公式:此法计算简单,每年偿还本金等额,但项目投产初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大。因此,此法适用于投产初期效益好,有充足现金流的项目。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下各年的还款数据年份12345年初借款余额1000800600400200利率6%6%6%6%6%年利息6048362412年还本额200200200200200年还本付息总额260248236224212年末借款余额8006004002000 (六)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随着使用逐渐地转移到成本或企业的期间费用中去,这种转移方式称为固定资产折旧。其方法:①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将其价值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公式:②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完成的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机械和车辆)公式: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暂时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首期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双倍按直线法确定的折旧率,计算以后各期折旧额均以固定资产净值乘该双倍折旧率。计算方法:固定资产原值1.000元,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100元。第1年的折旧=原值*2/预计使用年限=1000*2/5=400元第2年的折旧=(原值-上一年的折旧额)*2/5=240元第3年的折旧=(原值-上一年的折旧额-上上年的折旧额)*2/5=144元第4,5年的折旧=(原值-已计提的折旧额-预计净残值)/2=116/2=58元 ④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净额乘以一个逐期递减的折旧率计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用该法计算折旧额的关键是确定出一个逐步递减的折旧率。计算方法:固定资产原值11000元,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1000元。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4/(1+2+3+4)=4000(元) 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3/(1+2+3+4)=3000(元)    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2/(1+2+3+4)=2000(元)    第四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1/(1+2+3+4)=1000(元) (七)股票与债券筹资比较1)发行股票筹措资金优点:①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②股票无到期日。③股票筹资可降低公司负债比率。缺点:①资金成本高。②增发会降低原有股东控制权。2)债券筹资优点:①支出固定。②企业控制权不变。③少纳所得税。④可以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缺点:①需承受一定的风险。②提高负债比率,降低财务信誉。③对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多限制。 (八)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项目财务评价的内容应包括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两个部分,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包括项目盈利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1、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1)收集、整理和计算有关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等料;(2)估算各期现金流量;(3)编制基本财务报表;(4)进行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与分析;(5)进行不确定性分析;(6)做出项目财务评价的最终结论。 建设项目盈利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来进行定量判断。2、财务盈利能力分析与评价 (1)财务净现值(FNPV)指把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净现金流量,按照一个给定的标准折现率(基准收益率)折算到建设期初(项目计算期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财务净现值是考察项目在其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FNPV——净现值;n——项目计算期;ic——标准折现率。财务净现值表示建设项目的收益水平超过基准收益的额外收益。该指标在用于投资方案的经济评价时,财务净现值大于等于零,项目可行。 (2)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也就是使项目的财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实际收益率的一个动态指标,该指标越大越好。一般情况下,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基准收益率时,项目可行。 (3)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按照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①静态投资回收期静态投资回收期是指以项目每年的净收益回收项目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是考察项目财务上投资回收能力的重要指标。这里所说的全部投资既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又包括流动资金投资。项目每年的净收益是指税后利润加折旧。Pt——静态投资回收期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基准投资回收期时,项目可行。 ②动态投资回收期动态投资回收期是指在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以项目每年的净收益回收项目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这个指标主要是为了克服静态投资回收期指标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缺点而提出的。P‘t——动态投资回收期动态投资回收期是在考虑了项目合理收益的基础上收回投资的时间,只要在项目寿命期结束之前能够收回投资,就表示项目已经获得了合理的收益。因此,只要动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项目寿命期,项目就可行。 (4)总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营运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其表达式为:(5)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净利润与项目资本金的比率。其表达式为: 建设项目清偿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进行定量判断。3.清偿能力分析与评价 (1)利息备付率。是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的息税前利润与应付利息的比值,它从付息资金来源的充裕性角度反映项目偿付债务利息的保障程度。(2)偿债备付率。是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的比值,(3)资产负债率。是反映项目各年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的指标。(4)流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各年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5)速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各年快速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4、不确定分析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财务评价指标的影响,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确定项目在经济上的可靠性。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分析、概率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盈亏平衡分析首先是根据财务评价中的成本费用、收入、税金等数据求取盈亏平衡点,然后就企业市场适应性方面的风险做出分析判断。盈亏平衡点可以采用公式计算法求取,也可以采用图解法求取。1)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BEP(生产能力利用率)=[年总固定成本÷(年销售收入-年总可变成本-年销售税金与附加-年增值税*]100%BEP(产量)=年总固定成本/(单位产品价格-单位产品可变成本-单位产品销售税金与附加-年增值税*)=BEP(生产能力利用率)×设计生产能力 2)图解法 盈亏平衡点也可以采用图解法求得,见下图。 图中销售收入线(如果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是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的,就不必减去增值税)与总成本费用线的交点即为盈亏平衡点,这一点所对应的产量即为BEP(产量),也可换算为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敏感性分析表序号不确定因素不确定因素变项目财务敏感度系数临界点化率(%)内部收益率基本方案15.3%1建设投资变化10%12.6%1.7712.3%-10%18.4%2.042销售价格变化10%19.6%2.84-10%10.6%3.05-7.1%3原材料价格变化10%13.8%0.9522.4%-10%16.7%0.94 二、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一)工程招投标1.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招标程序(1)成立招标组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4)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5)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8)签收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②要求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③注意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的规定5、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6、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①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①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②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③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④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7、出现废标的情况(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主要有: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9、中标无效的情况: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与招标签订书面合同。(1)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透漏招标的实质内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关于招标文件澄清的规定(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2、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不足15天,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3、投标文件的组成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③联合体协议书;④投标保证金;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⑥施工组织设计;⑦项目管理机构;⑧拟分包项目情况表;⑨资格审查资料;⑩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和中标人退还保证金。(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提交履约担保。 15、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为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3)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6、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4)按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等;(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1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的情况:①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8、重新招标的情况(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9、投标报价的程序(1)研究招标文件。(2)调查投标环境。(3)制定施工方案。(4)投标计算。(5)确定投标策略。(6)编制投标书。20、投标报价策略(1)不平衡报价。(2)多方案报价。(3)先亏后赢报价。(4)许诺优惠条件。(5)突然降价报价 序号信息类型变动趋势不平衡报价结果1资金收入的时间收回早单价高收回晚单价低2暂定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量预计增加单价高工程量预计减少单价低3报价图纸不明确预计增加工程量单价高预计减少工程量单价低4暂定工程()自己承包的可能性高单价高自己承包的可能性低单价低5单价组成分析表人工费和机械费单价高材料费单价低6议标时招标人要求压低单价工程量大的项目单价小幅度降低工程量小的项目单价大幅度降低7工程量不明确报单价的项目没有工程量单价高有假定的工程量单价适中21、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1)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十分明确)(2)可调总价合同(通货膨胀引起成本达某一限度工期较长)2)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2)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3)成本加奖金合同;(4)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首先要确定最高成本、最低成本,再加上承包商投标时的报价成本。当实际成本低于最低成本时,花费的成本及约定的酬金全都能得到发包人的支付,并与发包方共享成本的节约额;当实际成本在最低成本与报价成本之间时,能得到全部的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报价成本低于最高成本,则只能得到成本的补偿;如果实际成本高于最高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2、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2)项目的竞争情况。3)项目的复杂程度。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3、我国现行工程合同范本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它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该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4、范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相互说明。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5、合同规定发包人义务一般包括:(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5)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承包人义务(1)遵守法律。(2)依法纳税。(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8)为他人提供方便。(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8、合同变更的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9、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遵循的原则: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0、在FIDIC合同条件,工程师可在以下方面发出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原则。《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约定的时限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4)形式要求:书面形式依据107号文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是设计人编制的,因此本规范将其修订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是谁编制的,当然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来实现。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原则。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当然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不明确、甚至根本就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在后半部分对于预付款、计量与进度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结算等都做了规定,即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有协商不成,则适用于本规定。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索赔1、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2、工程索赔的性质:(1)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者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3)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3、索赔的特征(1)索赔是双向的(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5、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3)道义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2)费用索赔(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误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工程加速索赔。4)合同被迫中止的索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6)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7、《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1)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承包人递交索赔申请报告。(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4)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索赔的起因索赔事件发生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递交索赔报告及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不批准索赔商定索赔补偿额度相关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同期记录资料业主最终批准索赔承包商索赔终止按合同约定程序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商补充资料28天内复杂索赔事件分阶段性报告,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28天内承包商不接受承包商接受承包商接受承包商不接受28天内 8、可索赔的费用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械费。④管理费用⑤保函手续费。⑥规费。⑦贷款利息。⑧利润。⑨税金9、不允许索赔的费用①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②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费用。③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④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⑤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11、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①网络分析法。②比例计算法。10、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①实际总费用法②修正总费用法 12、工期索赔计算的依据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计算的依据主要有:①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②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如网络图、横道图等。③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周、月、季进度实施计划。④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会议纪要、往信件、确认信等。⑤施工日志、气象资料。⑥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⑦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⑧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⑨其他有关工期的资料等。 13、常见的索赔证据类型①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各种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工程各种会议纪要等。②工程各种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各种往来信件、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③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志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④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⑤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⑥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⑦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⑧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⑨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会计核算资料。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政府发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14、工程索赔产生的的原因(1)业主违约(2)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3)合同缺陷(4)工程变更(5)施工条件变化(6)不可抗力事件(7)其它承包商干扰(8)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 15、索赔产生的必然性(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4)业主负责起草合同(5)投标的竞争性(6)不可预见事件的影响 16、索赔依据的要求1)真实性。2)全面性。3)关联性4)及时性。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2.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接下页)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4.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5.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08《计价规范》条文解读GB50500-20084.工程量清单计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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