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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应警惕经济复苏下的国进民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应警惕经济复苏下的“国进民退”单忠东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随着各项宏观数据的出台,经济复苏的乐观势头已经开始在社会各界蔓延,四万亿投资与天量信贷的积极影响已成共识,至于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们是否也同样乐观?令人怀疑。一、“国进民退”潮再现在各项刺激政策频频出台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家的另一个担忧不幸成为现实,在这轮盛宴中,国企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和行政资源,而民企的生存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一场规模宏大的“国进民退”行动正在中国经济的版图上愈演愈烈。从宏观数据来看,2009年1-8月,大陆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12985亿元,同比增长33.0%,其中,国有及国有
2、控股投资48729亿元,增长39.9%;以国企为主导的政府基建投资仍是主力,且保持快速增长: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03.5%,电力投资增长23.5%;2008年“中国企业500强”的榜单中有33.8%的民营企业,2009年则下降到30%以下。并且,大部分的利润空间都被国有企业挤占,中国企业500强中,66.2%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到了净利润的82%;2009年上半年,全国工业企业用电量同比下降5.9%,其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即中小工业企业)用电量同比下降48.9%,降幅远远高于同期全国工业企业。用电量的大幅下降说明中小企业开工不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复苏程度要远低于国有经济。多
3、个领域的民营企业被国企兼并、重组,甚至“全军覆没”。在航空业中,民营航空损失惨重,鹰联被川航收购,东星停航,奥凯元气大伤,而巨亏的东航、南航等国有航空则获得了政府百亿元的注资;高速公路领域,民营资本被集体清退,上海、浙江等地放弃了之前“经营性公路”的投融资模式,转而全部改为政府“收费还贷型”公路;“国字号”房企一掷千金,六成高价土地被国企拿下;钢铁行业甚至还出现了巨亏国有企业兼并赢利民营企业的怪现象。其实早在2008年之前,“国进民退”字眼就常被提及,可为什么在这次危机中会被瞬间放大?个中原因耐人寻味。首先,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是造成“国进民退”格局的主要原因。5今年年初,政府公布了十大产业
4、振兴规划,在该计划中,国家鼓励国企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甚至还“钦点”了一批大型国有企业为重组的主力军,如汽车产业规划中提到的要重点支持的“三大三小”企业均为国企。在钢铁产业振兴规划里,还规定了具体的并购重组计划。回顾近几年政府颁布的五年规划和诸多产业政策,这种“对号入座”地向国企倾斜的态度是极为罕见的。其次,“四万亿”投资计划加剧“国进民退”的格局。“四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中,绝大多数都是政府推动的投资项目,其中重点照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90%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四万亿的资金大部分都是在国企内部循环,仅国家电网一家就拿到了近万亿元的扶持资金。并且随着四万亿投资
5、项目的实施,其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也开始显现,民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不断被挤压。再次,天量信贷让“国字号”企业手握重金,民营企业享受不到贷款“阳光”。今年上半年我国新增信贷总额达到了7.37万亿元。但数据显示,在上半年7.37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8.5%。“融资难”一直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下,民营企业普遍缺乏资金,虽然政府迫使银行发放贷款,但是在整个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银行贷款存在巨大风险,因此银行只得把贷款投向看上去比较安全的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尤为重要的是,在“国进民退”的浪潮中,地方政府扮演了重要的“推手”角色。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提高集中度
6、,维护经济安全”的旗号,对民营资本进行排挤,相反,国企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独享的政策资源成了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宠儿”。在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绍兴,地方政府甚至还在酝酿对民营企业实行“国企式”监控,把对国有企业监管的有效办法逐步引入民营企业,比如成立民营企业党工委和纪工委,视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进驻大中型民营企业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四万亿投资和大量的信贷资金看起来更像政府针对国有企业出台的刺激政策,拥有强大的资金后盾和政策支持的国有企业不断扩张,同时对民营企业进行排挤,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二、“国进民退”是改革的倒退我国改革开放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政府
7、的直接干预为间接干预,然而这次“国进民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政府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干涉,这是一种体制回归,是改革的倒退。“国进民退”不符合“非公36条”精神。“非公36条”5明确指出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使其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然而,在危机面前,政府的政策天平显然向国企倾斜,无论是“产业振兴规划”还是“四万亿”投资,几乎都是国企独享的盛宴,跟民营企业似乎没多大关系。“非公36条”的第一条第一款就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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