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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洲大學職工成績考核辦法90.12.199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91.2.20台(90)人(三)字第91018057號函備查99.06.1198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新增第10、11、12點條文;刪除第1、10、11點條文;原第3、4、5、6、7、8、9、13、14、15、16、17、18、19、20點條次變更99.7.9亞洲秘字第0990006867號函發布第一條 亞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工成績考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校專任職工任職至每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給予成績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留職停薪、申請延長病假或臨時人員,均不予成績考核。第三條 各單位主管應隨時
2、根據具體事實對所屬人員作平時考核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獎勵或懲處。第四條 本校職工成績考核,分工作、操行、學識三項,各以分數評定之,考績評分表另訂之。每項最高分數如下:一、工作六十分。二、操行二十五分。三、學識十五分。考勤評分:曠職者每小時扣○、五分,遲到一次以曠職一小時論,早退一次以曠職四小時論,均以一小時起比例計算。第五條 職工考核總分數鈞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甲等:八十分以上者。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第六條 職工學年成績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符合下列各條件者,考核為甲等。(一)事病假合計在十四日以下者。
3、(二)無曠職及無故遲到、早退之紀錄者。(三)未受任何刑事或行政處分者。二、符合下列各條件者,考核為乙等(一)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二十八日,或奉准延長病假並累積事病假未逾五十一日者。(二)無曠職紀錄者。(三)未受任何刑事或行政處分者。三、符合下列各條件之一者,考核為丙等(一)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或奉准延長病假並累積事病假逾五十一日者。(二)曠職未達七日者。(三)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且未達免職情事者。四、曠職累計達七日以上者,考核為丁等,應予免職。第七條 職工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考列甲等者,晉本薪一級或年功薪一級並發給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酌給獎金。二、考列乙等者,
4、晉本薪一級並酌發獎金。已支本職最高薪者,不予晉級,如次年度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三、考列丙等者,留支原薪。四、考列丁等者,應予免職。考核連續三年考列甲等者,得視本校編制優先擢昇。第八條 職工平時之獎懲加減分標準如下:一、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二、申誡一次檢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嘉獎三次視同記功一次,記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內,功過可以相抵。第九條 本校職工獎懲辦法另訂之。第十條本校職工工作考核項目如下:一、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二、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三、能否運用科學方法
5、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四、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五、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六、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七、能否配合全盤業務進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八、對應辦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求改進九、對應辦業務有無創造及創見十、處理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適時改進第十一條本校職工操性考核項目如下:一、是否忠於學校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二、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三、是否敦厚謙和謹慎誠懇四、是否好學勤奮及無特殊不良嗜好五、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第十二條本校職工學識考核項目如下:一、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二、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三、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
6、詞是否詳實清晰第十三條 職工考核結果依考列等次發給考核獎金,考核獎金採單位制。每單位金額由校長核定之。考列甲等者、發給八個單位;考列乙等者、發給五個單位;考列丙等者、一律不發給獎金。凡受獎懲者,獎勵者每一分加發一個單位;懲處者每一分扣一個單位。第十四條 職工之獎懲,由各該單位主管列舉具體事實提請職工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校長核定。第十五條 職工學年成績考核,由職工評審委員會辦理之。每年七月五日開始至同月底辦理完竣。第十六條 職工成績考核等第之分配,除一級主管由校長核實考核外,其餘人員考列甲等人數以不超過該單位受考核人員百分之三十(餘數採四捨五入)為原則,全校甲等人數不得超過受考核人數百分之三
7、十(餘數採四捨五入)。第十七條 職工成績考核列丙、丁等者,單位主管應於考核表內詳列具體事實或佐證資料。第十八條 各項考核資料均由人事室統一密存保管,除一級主管外、他人不得查閱,查閱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經辦成績考核人員需嚴守秘密,違者依規定議處。第十九條 成績考核結果晉本薪或年功薪者,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第二十條 辦理職工成績考核時,凡考核期間因職務異動調任新職未滿三個月或擔任成績考核之直屬主管新到職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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