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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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假期的种类与期限第一条:探亲假(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 (二)凡参加工作

2、一年并已转正的教职工,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规定及其待遇。(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其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五)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教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六)上述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

3、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假期。 (七)教职工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号、(1983)侨政会字007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婚假丧假(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五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五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10天以内的路

4、程假。(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以上)的,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三条:产假期(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5、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无产假"。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在寒暑假或法定公休假期,仍按上述规定时间计算,不另增加假期天数。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困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6、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二)晚育产假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按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十天"。(三)教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进行结扎、绝育手术时,按公假处理,其假期天数,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第四条 病 假(一)教职工本人因病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规定的就诊医院医生的病情证明(附上检

7、验单,证明患何种疾病及需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办理请病假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也应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1981年4月6日"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跟在十年以上,工资照发。3.教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8、%。第五条 事 假教职工本人除上述假外,另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去处理者,由本人写假条,叙明事由,经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但一般不超过15天。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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