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该不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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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读后感班级:2008级文科试验班姓名:叶玉丹学号:20080w0224导师:梁亚荣《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读后感2008级文科试验班叶玉丹20080w0224最近读了吴远来老师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这本书,受益匪浅,故决定将自己的一些观点写下来。这本书应用土地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国家理论等,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安排、缺陷和绩效进行了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居民宅基地权利进行了分析,并借鉴了中国香港、美国、韩国的宅基地政策和管理经验。吴远来老师认为,一方面现

2、行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在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上均有自己的利益倾向,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方向不稳定;另一方面,宅基地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上其不健全的实施机制,影响宅基地制度国家目标的实现。本书提出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在宅基地取得制度方面,规范宅基地取得的申请资格、分户标准、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以人均宅基地面积替代宅基地总面积作为控制标准;在宅基地权利行使方面,明确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边界,弱化国家和集体的宅基地权利,完善现行的“一户一宅”原则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在

3、宅基地利用调节方面,设计不动产保有税和资源税,建立宅基地市场以引导宅基地资源配置优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宅基地面积不断增加,占用了大量耕地,国家采取了越来越严格的措施管理农村宅基地。但是宅基地扩张的同时也开始大量闲置,一些地方开始出现“空心村”。同期,大量农村人口前往城镇就业、生活,占用了部分城镇用地,他们又保留了农村宅基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两栖占地”现象。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同时增长,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的供求矛盾,使我国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促使国家采取更严厉的手段管理和控制农村宅基地。2007年,在宅基地方面有两件大

4、事。其一,讨论十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颁布实施,对于饱经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权能,《物权法》一方面专章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宅基地权能留下了变革空间。其二,出现十多年的“小产权房”首次引起全国范围内的争论,而且上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但就算是利用宅基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也被国务院叫停。法律上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在宅基地产权上没有明确的权利边界.实践中,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宅基地权利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冲突,有关宅基地的法规政

5、策被农民集体和农民挑战、被地方政府违反.耕地保护、农村社会稳定、法律与政府权威都受到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试图从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形成、现状和下一步变迁的研究中,确定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在宅基地产权上的权利边界,规范宅基地取得制度,建立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调整的一套正式规则,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又能促进宅基地的充分利用。下面是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该不该转让这一方面的一些看法: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制度,是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项固有制度。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该不该流转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6、之一。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流转。一、理由如下:(一)、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城乡巨大的经济差异,引发了涌向城市的“民工潮”,广大农民工的进城,使不少农村的房屋和土地闲置,不能物尽其用、发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其直接损害的必然是农民的切身权益。同时,也将不利于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居住,客观上也减少了农村本身发展的活力。一边是农房的大量闲置或宅基地的低效利用,一边是城镇居民对低廉住房的大量需求,若有合法的流转市场,将会使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二)、允许流转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内在要求根据用益物权原理,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

7、权利。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其权利人就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的支配其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人不仅可以排除一般的人对其行使用益物权行使的干涉,而且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直接对抗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非法妨害。因此,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当遵循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当享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另一项权能是处分权,具体体现为农村村民应当对其宅基地享有处分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房屋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实现转移,农

8、村村民也可通过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加以抛弃。(三)、从物权法的条文规定解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可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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