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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物权法中优先权的讨论摘要: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更深入的发展,经济活动中难免会存在各种无法确定的因素,经济上弱势的群体和强势的群体收入的差距日渐的明显,事实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差异。故此,优先保护特殊的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己经是不容迟疑的事情,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利益需求的不平衡,需要一定的立法政策的调和。而优先权制度作为一项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体现民法公平理念、实现正义及特定社会政策的重要制度。关键词:优先权;担保物权;物权法一、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足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优先权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大,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成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旨在破除债权平等的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消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二)优先权的特征1.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设定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定,其法定性比同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还强,何种债权可以发生
3、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以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2.优先权为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而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公示始能生效。一般而言,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则是以登记进行公示。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并不适用于依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权利变动。优先权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故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3.优先权的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即顺位法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
4、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这与抵押权的顺位依当事人登记的先后而定显然不同,对此根本不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很强的刚性。(三)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某些效力,但由于其本身性质也决定了其效力的内容。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优先权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优先受偿效力、追及效力、物上代位效力、即时取得效力。1、优先受偿效力优先受偿效力是担保物权共同的效力,也是优先权的主要效力,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优先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变价拍卖标的物,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2、追
5、及效力(1)优先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物的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于担保物权上(除留置权外)体现得较为明显。留置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的条件,不具追及效力。由于优先权与留置权同为法定担保物权,故有学者认为优先权人丧失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同样不具有追及效力。(2)优先权追及效力的限制由于优先权的法定性和无需公示性,法律在保护优先权人利益的同时,需兼顾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都对优先权的追及效力进行限制。一般而言,一般优先权人(动产一般优先权和
6、总财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特别优先权人不享有追及力,当债务人把其动产转移给第三人所有时,该动产上的优先权也随及消灭,优先权的追及效力也被切断。3、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其追求的是物的价值而非使用价值,故物上代位效力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效力。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自然也具有物上代位效力。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是指优先权于其标的物出卖、出租、毁损或灭失时,对债务人由此而获得的金钱或者其他物,以及在优先权标的物上设立物权的对价,仍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4、即时取得效力特别动产优先权即时取得制度为日本民法所确立,它所指的
7、是对于承租人置于不动产租赁物上之动产、或旅店及其随从寄存于旅店之行李或托运人因委托运送而交付之货物,尽管非其所有物,但若出租人、饭店主人或运送人误信为其所有物并不过失时,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旅店欠付住宿费用、托运人欠付运费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可在该置于不动产租赁物上动产或行李或货物行使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是以留置权的面目出现。一、我国优先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优先权制度,一些程序法及特别法对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的某些内容作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22-223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37条公司法第195条等
8、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就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了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收和普通债权受偿保险法第8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