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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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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顧問室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所-子計畫名稱: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法律規範與專業倫理【課程名稱:著作權法】第四週成果報告書課程主題分析著作權受保護之要件與著作之種類課程時間99年10月05日13時10分~99年10月05日15時10分授課地點法學院(L02)202授課教師周伯翰老師受邀之專家學者無報告人無(有學生報告時)課程紀錄一、著作權客體:1.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包括曲譜、
2、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廣義之應用美術包含美術工藝品、以及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1)美術工藝品(狹義之應用美術)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與日本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項皆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美術工藝品,至於美術工藝品之定義,日本文部省在「著作權制度審議會
3、」之報告中表示,美術工藝品應限於手工製作且僅限於一件之情形,不包含以量產為目的之工業製品之外形設計或染色圖樣等(惟日本近來有判例採廣義之見解,不因美術作品供量產即否定其為美術著作,台灣亦以具強烈美學顯現,而認可)。(2)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以機器大量生產,其外觀具有美學價值之工業產品。例如:博多人形、東京佛雕像5.攝影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6.圖形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7.視聽著作(著作權
4、法第5條第1項第7款)。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課程主題分析著作權受保護之要件與著作之種類課程時間99年10月05日13時10分~99年10月05日15時10分授課地點法學院(L02)202授課教師周伯翰老師受邀之專家學者無報告人無(有學生報告時)課程紀錄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9.建築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
5、)。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11.衍生著作(著作權法第6條)。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其中改寫是指不變動著作本身內部精神,而將文字所呈現的方式加以變化,例如神探狄仁傑對於史實人物加以戲劇化、傳奇化,淡如果是對已戲劇化的小說題材做改作,則有侵權之虞。或是對著作增刪潤飾,加註講評、註解等非單純的排版、附索引、目次等等,其增刪潤飾的結果使得舊有著作改變面
6、貌,而具備嶄新的創作性,故可視為新的著作權。例如:公羊傳、穀梁傳、左傳均是對於春秋一書,加以附註解析使其賦有創新的元素,而不同於原著作,故可視為新著作。12.編輯著作(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例如法源法律網資料庫,就是將眾多判決、判例、大法官釋字、法規命令加以編排、選取摘要,加以分類分析的編輯著作。13.表演(著作權法第7條之1)。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二、著作人之權利(一)著作人格權1.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著作權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
7、、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之權利。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著作人於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3.禁止醜化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Ex有人投稿於報社,發表對國光石化優、缺之評論,最後持反對立場,但是報社大量刪減導致立場變贊成。(二)著作財產權1.重製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課程主題分析著作權受保護之要件與著作之種類課程時間99年10月05日13時10分
8、~99年10月05日15時10分授課地點法學院(L02)202授課教師周伯翰老師受邀之專家學者無報告人無(有學生報告時)課程紀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著作人專有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之權利。例如:直接拍攝型錄。2.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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