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536530
大小:4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24
《论责任保险人的和解义务(裴士俊 王惠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责任保险人的和解义务裴士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王惠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7-9-15关键词:责任保险;和解义务;默示义务内容提要:责任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与受害第三人和解或参与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的和解,并且能够决定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和解的法律后果。与受害第三人和解必然会涉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责任保险人对和解过程的控制,必然会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更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法律应当规定责任保险人在和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以及承认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合理和解的义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责任责任险条款》第3条第8款规定,未经保险人
2、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第三人拒绝责任或作出任何许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承办任何索赔案件或者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或者解决任何索赔纠纷。这一条款在学理论上称之为责任保险保险人的参与权的约定(所谓的参与权是指责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就其和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大小,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该条款使得责任保险保险人完全控制着被保险人针对受害第三人任何争议的解决,仿佛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但事实上,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第三人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和解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利益影响更大。鉴于此,笔者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和
3、解行使参与权时所要负担的注意义务加以探讨,希冀引起法学界的关注。 一、责任保险人和解义务产生的内在机理:利益博弈中的衡平 (一)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异化 责任保险人参与权,是保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创设并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责任保险人通过控制被保险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以防止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通谋,欺诈责任保险人。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67条规定:“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对于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的和解协议,若未经保险人的参与或者同意,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得依据擅自达成的和解书,请求保险人给
4、付。[①]有些国家法律上没有规定参与权,但保险人一般都通过保险合同加以了约定。例如,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责任责任险条款》第3条第8款的规定。不管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合同的约定,责任保险人参与权都已经达到了极至:责任保险人控制着整个纠纷的解决,被保险人的利益只能在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阴影下任其践踏,这一现象凸显出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异化。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制了债的当事人处分自己债权债务的自由。被保险人与受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之债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对于债务的处分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则
5、是完全控制着当事人对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债务的处分。 7 第二,代被保险人(侵权人)行使和解权利,忽略了被保险人的人格独立。康德认为人格“只能是使人类超越自己(作为感性世界的一部分)的那么种东西,只能是把他同唯有悟性才能加以思维的一个(较高)事物秩序结合起来的那种东西”,也就是“摆脱了全部自然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的那种东西,而“这种东西不是别的,就是人格”。[②]可见,人本身就意味着独立,独立是人格本质特征。根据人格的这一特性,人可以自己自由进行意思表示来处分自己的私人事务,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他人不得依任何理由加以干涉。但在保险人行使参与权时,保险人就直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受
6、害第三人协商对债务的解决,甚至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的和解也需要保险人的同意。这在某种程度忽略了被保险人的人格独立。 第三,忽略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虽然被保险人由于责任保险可能会被免于赔偿责任(严格说是由责任保险人代为赔偿),但其对责任纠纷处理仍然有相当的利害关系,例如,侵害行为的过错归属等问题(可能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声誉)。 一般认为,公平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公平是法律本身的救世主思想”,[③]可见,法律永恒的理念及价值是公平。参与权这一本来为了维护责任保险人利益而设计的制度,而现在却出现矫枉过正、异化的现象,这与法律的终极目标相违背,因此,对于责任保险
7、人的参与权需要加以必要的修正。 (二)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冲突 庞德认为,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本性,因而就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满足所有各种不同要求,因而就会导致人们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就是说,这里存在有限和无限之间的矛盾:人们的各自不同的要求是无限的,但社会满足这些的要求的机会是有限的,这种情况必然产生相互利益的冲突。[④]责任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