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庙产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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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提要:晚清以政府主导的“庙产兴学”运动,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乡村社会各阶层所认知和实践。“庙产兴学”政策的实行,对乡村社会权力网络而言,最大的冲击是得到政府授权的学董的出现,它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权力网络结构,引起诉讼不断。晚清乡村社会新式学堂兴起的过程,同时也是地方权势转移的过程。 关键词:“庙产兴学” 地方权势 学董 《巴县档案》 一、引 言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二(1901年9月14日),作为新政的举措之一,清政府下诏办学,谕令“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

2、设蒙养学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6:176)。苦于办学经费不足,清政府实施了“庙产兴学”的政策。(注1)但此时,科举尚未停废,地方士人多持观望态度,新式学堂办理成效不佳。这一政策也没有引起多大的反应。科举停办后,民间开始大规模地兴办新式学堂,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开始出现。以巴县为例,1902-1904年三年间,仅办成官立学堂15所(《巴县档案》,6-6-6391)。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宣布废停科举,城乡社会各类官立、公立、私立学堂才“蔚若云兴”(向楚主编,1939:卷七“学校”,页二十二上)。 “庙产兴学”政策无疑大大改变了城乡社会四民的生活

3、状态(罗志田,1999:161),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也因办学经费问题而发生了某种改变(郝锦花,2002)。一些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城乡社会办理学堂所需经费来源的复杂性(比如,樊德雯,2006),但均还没有能够进入到乡村社会内部来分析“庙产兴学”过程中围绕着“庙产”的控制问题在学董与庙会首事之间发生的诸多矛盾,进而言之,就是地方权势因“庙产兴学”而逐渐发生的转移。 本文将以藏于四川省档案馆的《巴县档案》为主要分析材料,选取巴县为研究的具体区域,对清末巴县“庙产兴学”的过程进行实态研究,揭示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伴随着近代新式学堂的兴起,乡村社会权势集团对此一政策的把

4、握、利用,以及由此而展现出的不同态度及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并借此对清末新政以后,地方社会的权势演变过程作一粗浅的考察。我们将发现,近代国家进入乡村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乡村社会传统矛盾的延续过程。换言之,围绕着新式学堂所产生的各类矛盾兼具“现代性”与“传统性”。 二、民间祠庙的构成及其管理体制 “庙产兴学”政策之所以对乡村社会造成重大的冲击,以致与此相关的诉讼不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它逐步改变了乡村社会原有的公产管理体制,亦可说,它改变了地方公产的既有分配方式。而这些地方公产过去多由地方士绅管理,其用途也大致固定,现在要转用来办理新式学堂,纠纷当然随之不断。 以巴

5、县为代表的四川农村各场(注2)镇都有一定的公共财产,用来支付各类临时摊派及地方公益活动的费用,“川省风俗,一乡一里同社之人,常有公置田产生息,以为□□(不时)之需”(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1996:216)。这些公置田产主要归各场镇会馆、寺庙、道观、善堂及各神明会、同业会所有,也包括斗息(注3)、红庄(注4)等地方性的经常收入。巴县地方公产,特别是庙产、会产,经过一两百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日常经管大都由庙首或会首主持。 庙产/会产在设立之初,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章程,来规范它们的日常运作。本文下面将从章程的内容出发,结合相关的案例,来

6、对庙首/会首在庙产管理中的权限作一简单的分析。 巴县节里四甲迎龙场南华胜会,由张姓广东籍移民于嘉庆年间捐资创设,并拟定章程数条(《巴县档案》,6-6-6406)。兹引如下(序号为引者所加)。 计开章程七条: 一议首事务签会内殷实二人管理,三年一轮,以上保下,无得滥签; 二议每年祀典之期,首事凭众报销零星总帐,务须批明存□并张榜示,免会内疑议; 三议会内所有置街放佃租及押银均有定制,永远不得增减; 四议会内街房招换佃户以及办会一切,均由首事主持,倘会内阻滞,指名禀究; 五议祀典之期,执牌赴席,务要捐主滴(嫡)派子孙,只许一人入坐,无牌者不得冒名顶替; 六议凡祀典之期,

7、务具衣冠,以昭诚敬; 七议佃租各钱,除祀典培修及整配街房支付外,余则掌放生息,或兴义学以教贫乏,或设宣讲以化愚顽,会内人不得异议,别生枝节。 上述七条,大体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会员、会首的身份及其权利。会员资格从章程来看,是世袭继承的,不能假冒滥充。施坚雅在研究川西金堂县高店子的庙会时发现,该镇的庙会由一个董事会组织,董事会成员由店铺老板中的头面人物和地主上层人物中最有权力的成员担任(施坚雅,1998:48)。但是,实际上,这些董事会成员的承充具有一定的机制,并不完全由头面人物或上层人物充任。某些人之所以能够承充,更多的原因在于他们继承了其祖辈遗留下来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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