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ID:37266957

大小:1.32 M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5-20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_第1页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_第2页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_第3页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_第4页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_第5页
资源描述:

《注会经济法·专题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http://www.topsage.com/专题八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

2、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2.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3.尚未审结的民事案

3、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二、管理人1.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

4、务顾问、法律顾问。(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2)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

5、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三、债务人财产的界定1.基本规定(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破产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

6、sage.com/3.撤销权(1)1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

7、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解释】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2)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