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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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3分,2015年的分值为21分。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屮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進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3年2014年2015年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题20分2题20分2题20分合计5题23.5分5题23.5分3题21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

2、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只进行了微调。本章基本结构C1•破产申请J(&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C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JQio.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疋)(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C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g(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3C14.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考点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P27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3、能力。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务人账而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Z—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

4、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5年案例分析题)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対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吋,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3)当债

5、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屮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考点2】破产申请(P273)1.

6、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亨有破产申请权。【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屮请权,但不宜享

7、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重整程序中连表决权都没有,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没有意义。【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解释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英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2)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

8、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rti,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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