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六单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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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笫六单元共有【考点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P44)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考点2】对外关系(P45、46)1•按份共有孑。JD(1)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

2、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对内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2.共同共有io(1)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亨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笫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内部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考点3】按份共

3、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P46)7>%、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白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2.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吋,英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亨有“优先购买权”。【考点4】共有物的处分(P45)(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1.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I'可另有约定的除外。2.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4、,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1】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解释2】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I'可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8年)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C.只要乙、丙、丁屮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

5、甲才可以拆旧翻新【答案】C【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l/15o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2015年)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答案】AB【例题3

6、•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岀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市口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答案】D【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

7、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Z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屮,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一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Z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考点5】无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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