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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注会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五单元撤销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P291)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2.危机期I'可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金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1.危机期I
2、'可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金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1.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2.危机期间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3、2015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淸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11.《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
4、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2•>/*《・八・/2o〃・7、/【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2009年)A.债务人对没
5、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答案】C【解析】(1)选项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屮请前6个月内的(恶意)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2013年)A.支付职工劳
6、动报酬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在设定债务的同吋,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不能撤销。第六单元取回权【考点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P292)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取回。><>/A79/2.取
7、回权的行使吋间权利人行使収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吋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収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2
8、)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牛.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収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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