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ID:13809181

大小:107.46 KB

页数:130页

时间:2018-07-24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_第1页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_第2页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_第3页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_第4页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一般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但在谈及破产法律制度时,通常是从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它与民事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

2、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以及规范退出市场的问题。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当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就应当转人破产程序。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主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后者的目的只为债的

3、个别清偿,而前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矛盾,以保证公平、有序的债务清偿。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等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

4、目的的具有执行性质的程序,其最初产生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许多具体程序上两者也有相通之处。所以,《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特指破产法典,如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

5、;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立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由破产清算制度与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等制度两方面的法律构成。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主要调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债务的公平、有序清偿即权利实现问题,以及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债务是否存在与数额多少等)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

6、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遵循经济法的理念,兼顾对社会利益与实质公平的维护。破产法的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营造的社会环境保障,单靠一部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充分发挥其应有之社会调整功能的。(三)我国

7、破产立法概况1986年I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第二编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至此,所有法人型企业均被纳人破产法的调整体系。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

8、产法同时废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删除原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破产问题统一由《企业破产法》调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管理人指定及报酬确定、新旧破产法衔接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以配合破产法的实施。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如2008年发布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