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专题六票据法律制度(1)

注会经济法·专题六票据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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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专题六票据法律制度(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http://www.topsage.com/专题六 票据法律制度一、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1)金额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②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③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⑤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

2、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出票人签章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

3、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解释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

4、.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解释】(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为3条;(2)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对应记载事项只有2条。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表6-1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

5、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二、背书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

6、取得票据权利。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5.法定禁

7、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6.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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