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266896
大小:1.38 M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5-20
《注会经济法·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http://www.topsage.com/专题五 合同法律制度一、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
2、/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
3、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2.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4、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
5、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2010年新增)三、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
6、e.com/(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四、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
7、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大家论坛--注会论坛-免费学习考试的论坛http://www.topsage.com/五、代位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
8、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