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师范学院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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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學則 85.10.17.本校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86.01.14.教育部台(86)師二字第85114838號函核定87.11.21.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88.07.26.教育部台(八八)師(二)字第88087450號函同意備查88.12.09.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89.03.04教育部台(八九)師(二)字第89021129號函同意備查90.11.16.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0.12.26.教育部台(90)師(二)字第90182796號函准予

2、備查91.10.18.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1.11.25教育部台(91)師(二)字第91176962號函同意備查93.05.28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五十三條93.06.14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30075968號函同意備查第 一 章 總  則第一條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入學、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畢︵結︶業及

3、其他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校進修暨推廣部及附設各科學生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準用本學則辦理。第二章 入學及保留入學資格第四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招收各所、系一年級新生。其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依據本校招生辦法另訂之。第五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合於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之資格經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錄取者,得入本校各學系一年級肄業。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符合研究所報考資格之規定,經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得入本校

4、研究所碩士班肄業。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符合各所博士班報考資格之規定,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博士班肄業。第六條 本校得酌收蒙藏生、僑生、外交或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大陸籍學生、外國籍學生、原住民及離島鄉籍學生等特種身分學生,其入學辦法另訂之。第七條各學系學生有缺額時,得酌收二、三年級轉學生,經轉學考試錄取者為正式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之招生簡章由轉學生招生委員會依本校轉學考試辦法另訂之。轉學生經錄取者,編入相關學系之適當年級肄業。第 八 條入學考

5、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九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其因重病須長期治療或重大事故不能來校辦理手續,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所出具者為限︶於事前請准延期辦理者,得准予補辦,但延期最多以一週為限。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一年;但保送生及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在校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新生應徵召服兵役者,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其期限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日之學年度為限,且

6、年數不列入修業年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者,得再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至退伍日之學年度止。第十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須繳驗畢業證書及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第 三 章  待  遇 第十一條 本校大學部採公自費並行。公、自費及助學金之實施方式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各學系公費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享有公費待遇。研究生、大學部各學系自費生及進修暨推廣部學生學雜等費用依教育部規定徵收之。第十三條 公費生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證明︶或重大事故︵須有書面證明︶向教務處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不發公費,仍保留公費生

7、資格。非因上述理由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喪失公費生資格,其已受領之公費應一次償還。第十四條公費生因前條重病或重大事故休學者,於休學期間暫停公費待遇,其在學期中途休學後復學者,不得重領休學前已領之公費;學期中途休學,不再復學者,應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自費生休學可依規定辦理退費。第十五條 公費生因轉學、轉系、退學、開除學籍或喪失公費資格者,均須一次償還在學期間已受領之公費。第十六條 公費生缺額之遞補,依本校﹁遞補公費生作業要點﹂辦理。新遞補之公費生其受領公費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   第 四 章  註冊及選課第十七條 學生須依照規

8、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其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經檢具證明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證明為限︶事先請假核准者,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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