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勤益科技大学附设专科部学则

国立勤益科技大学附设专科部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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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部學則92.12.05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76870號函准備查93.11.23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57159號函准備查95.11.02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50159662號函准備查96.03.28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42495號函准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據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學位授予法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專科部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第二條本校處理附設專科部(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學籍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悉依本學則規定辦理。第二章入學第三條本校二年制日、夜間部

2、招收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但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得招收高級中學畢業生。前項入學同等學力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第四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五條新生如因重大身心疾病、懷孕、服兵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前,向註冊組(教務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核准,繳交入學通知、畢業證書、身份證影本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毋須繳交任何費用。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屆滿時,應攜帶入學保留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六條新生入學時,須呈繳有

3、效之學歷證件,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補繳,經學校核准後,可先行入學,但仍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七條新生入學時須配合學校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第八條僑生新生或外國籍新生,如報到時間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隨班附讀;如學期成績及格者、下學期得改為正式生。第三章繳費、註冊第九條學生應每學期按規定繳納各項學、雜費完成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申請延期註冊,但以二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期限未完成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即令退學。第十條凡於註冊開學後,學生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第四章修業年限、修習學分第十一條6本校每

4、學期授課時間十八週。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實作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第四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科學生須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並修滿各該科規定之學分(至少八十學分),方得畢業。各科修業年限日間部二年,夜間部至少二年。如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應修學分,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各科畢業生應修總學分數、必修科目之名稱、學分數及配置年度,均依本校報請教育部備查者為準。第五章選課第五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第六條延長修業年限之

5、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來校辦理註冊、選課,但其修習學分數不受第十三條之限制;其修習學分數達十學分或以上者,仍應依一般學生全額繳費(夜間部依學時收費)。第七條學生選課除可於本科內所訂定之課程科目表中選擇外,亦得於校內日間部、夜間部相互選課;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亦得選修他校課程。但校內跨科、跨部選課及跨校選課所修習之學分數合計,以不超過當學期總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第八條學生加退選課應於每學期規定加退選時間內為之,逾期不得改選或加退選。其自行加選者,該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第九條學生所修習全學年之課程,若無標示

6、先後順序,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其有標示先後順序者,另依各科規定辦理。第十條學生選課不得重選已修習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重選科目之成績、學分概不承認;亦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衝堂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第十一條學生選課或加退選課須經系(科)主任核准後,送課務組(教務組)登記。第十二條本校於必要時,得運用寒、暑假開班授課以利學生修課,其寒、暑假開班辦法另訂之。第六章學分抵免第十三條本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七年內,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但其至少應在本校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另訂之。第十

7、四條本校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依規定申請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二、在學期間經本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第十五條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如通過本校多元入學管道,錄取為本校新生時,其七年內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但其至少應在本校修業一年始可畢業。第七章成績6第四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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