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勤益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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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82年3月2日(82)勤專輔字0160號函頒85年9月10日(85)勤專訓字3123號函修訂86年3月4日(86)勤專訓字698號函修訂88年4月13日(88)勤專輔字1298號函修訂88年10月29日(88)勤技學字4477號函訂頒89年3月2日(89)勤技學字0913號函修頒91年7月18日(91)勤技學字914099號函修頒93年4月22日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教育部93年5月14日台訓(二)字第0930065174號函同意核定94年6月9日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4年11月24日

2、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教育部94年12月27日台訓(二)字第0940179935號函同意核定95年2月24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教育部95年3月9日台訓(二)字第0950031672號函同意核定95年10月3日本校95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教育部95年10月16日台訓(二)字第0950150484號函同意核定民國96年1月31日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並增進校園

3、和諧,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當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第 三 條  本會秉持超然立場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第 四 條  本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各系所(含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選教師代表一人,另由校長遴聘具法律、教育、心理專長之教師或學者各一人,及學生代表兩人(若申訴人為日間部學生,則為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考核委員會正召集人。若

4、申訴人為進修部或進修學院暨專科進修學校學生,則為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學生團體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會正召集人;若上述學生代表為申訴人時,則由副會長、副總幹事、副召集人代表之。)共同組成。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除學生委員任期一年以職務任期為準外,委員以學年度為任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 五 條  本會下設主席一人、調查小組五人(含本會主席一人)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第 六 條  學生事務會議之代表不得擔任本會之委員。4第 七 條  本會審議申訴案件時,申訴人所屬該班導師、申訴人商請之本校教

5、師一人得列席本會。但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並不得影響本會會議之正常進行。上述列席人員不得為本會委員。第 八 條  本會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校長指派專人擔任執行秘書辦理之,僅協助處理行政作業事宜。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第 九 條  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期滿日若遇休假則順延之),以書面資料(表格如附件一)向本會執行秘書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確實影響申訴人權益重大或因不可抗力事由逾期者,得向本會聲明事由,由調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第 十 條  

6、同一申訴案件之提出以一次為限。第十 一條  申訴案經提出,即交付調查小組審查,並進行案件之會前調查與準備工作,審查與調查期限以十天為限。第十 二條  證據不足或未達申訴條件之案件,調查小組得七日內草擬評議書並提經本會決議通過後,備文說明駁回給申訴人,並建議處理方式。第十 三條  本會於接獲申訴案件次日起於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且需於次學期註冊前完成評議。第十 四條  學生申訴案件決議時,對其中涉及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

7、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始得依行政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第十 五條  委員僅得就申訴人、原處分單位、與相關列席人員之陳述或舉證進行評議。不得就上述評議以外之內容為申訴人或原處分單位進行任何形式之辯護。第十 六條  本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與申訴案件有關之當事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權責單位等,均需列席。凡接獲通知未到場說明者,亦得以書面資料說明,否則視同放棄申辯機會,委員們得忽視該一佐證權利。第十 七條  申訴案件經本會受理後得建議暫緩對申訴人做原處分之執行。第十 八條  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

8、,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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