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学则

国立交通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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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交通大學學則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0年9月23日)101年1月10日臺高(二)字第1000236226號函備查總則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籍、成績及畢業等相關事宜,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學則。第二條本校學生依所修讀學位分三種,分別為: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研究生及博士班研究生,各種新生之招生,悉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相關招生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僑生得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分發或申請入學,外國學生得依據本校接受外國學生修讀學位及選讀學分辦法申請入學,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轉學考試第三條本校各學系

2、學士班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依規定不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大學招收轉學生共同注意事項」擬定招生簡章辦理之。保留入學資格第四條新生符合下列條件,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因重病住院或因重病醫療需復建時程。2.參加教育實習。3.學生因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4.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法令另有規定者從之。因重病、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者須檢具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子女出生證明;因參加教育實習或法令規定申請者須檢具有關證明或有關法令,於應入學當學期註冊前,向教務處註冊組

3、申請,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入學第五條新生及轉學生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日期來本校辦理報到並完成註冊入學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有兵役義務之新生或轉學生入學時,請依兵役相關法令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第六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時,須繳交學籍記載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學籍記載表記載學生之學籍資料,由本校永久保存。學生之姓名(含字形)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須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至註冊組辦理。轉系所(組)第七條本校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

4、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所學位學程之規定,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並列明於其修業規章中。轉系所學位學程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同系(所)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第八條學生轉系所(組)學位學程須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註冊組申請,學士班轉系(組)審核依本校各學系招收轉系學生審查要點及本校各學系學生轉系審核辦法辦理。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轉主修系所(組)學位學程須經轉入與轉出系所(組)學位學程審核同意,送教務處核定。

5、經核准轉系所(組)學位學程學生於錄取公告後一週內可申請放棄轉系所。第九條各學系辦理學士班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研究生轉系所(組)學位學程之名額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繳費第十條學生每學期應繳各費,於註冊前公佈之。註冊第十一條每學期開始,學生須如期到校註冊,因故未能於開始上課後三天內完成註冊者應請假申請延期註冊,延期註冊以開始上課後兩星期為限,逾期未完成註冊者,即令退學。-5-教務處做成退學處分前,應通知被退學學生,給予學生於一週內向教務處提書面意見之機會。休學第十二條學生因故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休學,未成年學生、受監護宣告學生申請自行休學

6、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檢具證明,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教務長核准後,得延長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因重病醫療需復建時程延長休學超過一年者,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學生休學年限,其總累計至多以四學年為限。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須檢同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於法定期限內,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學生因懷孕、分婏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應檢具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子女出生證明,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除碩博士班研究生已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在當學期結束前辦理完畢外,學生在學期中申請該學期休學,須在學校行事曆所定之學期考試

7、開始前辦理完畢。復學第十三條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前項原肄業學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變更或停辦者,本校得輔導復學生至適當學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肄業。退學第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1.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2.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3.操行成績不及格者。4.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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