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中小学组织再造与人力规画

国民中小学组织再造与人力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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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與人力規畫92/01/21教育動力與九年一貫研討會壯圍國中張弘儀壹、緣起:(一)、政府財政困難,中小學之人力進行「質」、「量」兩方面的改善。(二)、學校本位的管理,樹立學校學習型組織文化,提昇教學專業。貳、目標:(一)、減輕教師兼任非教師專業行政工作(文書、出納、事務),呼應教師專業自主。(二)、彈性化組織及員額總量管制,賦予學校組織彈性,落實績效管理制度。(三)、調整學校行政組織,建立最佳互動模式。參、實施原則:(一)、國民小學非教師專業之行政工作(文書、事務、出納)改由職員擔任。(二)、國民中小學教務處教學支援之行政工作(註冊、設備)改由

2、職員擔任。(三)、鼓勵中小學將人力應用多元化,可使用公務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聘僱人員、、委外人力、替代役等人力。而對人員的雇用,也允許數校合聘一位人員。已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並制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以利學校運用多元人力。肆、九十一學年度試辦方案:一、學校類型學校類型國民小學班級數國民中學班級數小型學校十二班以下十二班以下中型學校十三班至四十八班十三班至三十六班大型學校四十九班以上三十七班以上1二、調整學校行政組織結構現行學校行政組織修正學校行政組織小型學校國中7至12班三處八組教訓務導組組校長校務會議議主計人事總務處教導處輔導

3、室二級單位二級單位一級單位一級單位人事主計校務會議校長中型學校國小13至24班三處八組國中13班以上四處十三組二或三組四組四組三組輔導室人事訓導處教務處總務處主計校務會議校長六至八組一級單位一級單位一級單位校務會議人事主計校長2大型學校二或三組四組三組四組總務處教務處人事主計訓導處輔導室校務會議校長十一至十三組一級單位一級單位一級單位人事主計校長校務會議(三)、學校人力配置調整說明:原學校人力配置修正學校人力配置小型學校教師1、國小:每班1.5人,未達九班增置一人。2、國中:每班二人,每九班增置一人,未達九班增置一人。1、維持原編制。2、國小2688增置人員優

4、先分佩。3、進用兼任教師或支援教學人員。4、國中一級單位主任減一名。5、增加行政人員。職員1、校護兼衛生行政業務。2、配置教育替代役每校至少一名。中型學校教師1、國小:每班1.5人,未達九班增置一人。2、國中:每班二人,每九班增置一人,未達九班增置一人。1、維持原編制。2、進用兼任教師或支援教學人員。3、一級單位主任減一名。4、二級單位組長減六至八名。5、取消級導師。職員1、校護兼衛生行政業務。2、在總量管制下調整教師職員編制。大型學校教師1、國小:每班1.5人,未達九班增置一人。2、國中:每班二人,每九班增置一人,未達九班增置一人。1、維持原編制。但每九班增

5、置一名之員額調整至小型學校。2、進用兼任教師或支援教學人員。3、取消副組長。級導師。4、得設副校長或秘書。職員1、校護兼衛生行政業務。2、在總量管制下調整教師職員編制。3伍、已配合修改之法令:(一)、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第十一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0)參字第九0一六四七九六號令)-刪除學校處室「組別名稱」第十七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

6、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之下設組辦事。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

7、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4二、訓導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親職教育等事項。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處以下分組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陸、需要配合修改之法令:(一)、修正

8、國民教育法第十條:-鬆綁學校「處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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