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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nsultationConclusionsontheProposedRevisionstotheCodeofConductforPersonsRegisteredwiththe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有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Annex3會註冊人操守準則》的建議修訂的諮詢總結HongKongFebruary2003香港2003年2㈪引言1.在2002年11月2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有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的建議修訂的諮詢文件(“諮
2、詢文件”)。2.有關諮詢期至2002年12月21日結束。3.證監會就該建議修訂收到的意見撮要(“意見撮要”)載於附件1。4.證監會在考慮過收到的意見書後,認為適宜對原來的建議修訂作出若干修改。5.有關修改已獲證監會採納及在草擬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修訂守則”》)內實施。草擬的《修訂守則》載於附件2。6.證監會謹此向曾經就該建議修訂提供意見的人士致謝。7.本報告旨在對感興趣的人士分析回應者在諮詢過程中提出的主要意見,及解釋證監會得出有關結論的理據。本報告應該與諮詢文件、意見撮要及草擬的《修訂守則》一併閱讀
3、。公眾諮詢A.背景8.《修訂守則》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9條制訂。《修訂守則》基本上仿照目前的《操守準則》(該守則最近一次修訂於2002年6月進行),引入的有關改動,主要是為了達致下列目標:(a)將《修訂守則》的應用範圍擴大至所有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及其代表,以確保有公平的競爭環境;及(b)因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而將該《修訂守則》作出合理的修訂。1B.諮詢程序9.證監會除刊發公告,邀請公眾發表意見外,亦向所有中介人及各專業團體派發該諮詢文件及將該文件登載於證監會網站內。10.證監會共收
4、到15份來自業界人士,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商、本地及國際經紀行、律師事務所、業界代表組織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書。11.有關意見的整體評語是正面的。提出意見者一般確認有需要作出建議的修訂,並歡迎有關修訂。有關意見不論是在深度和廣度方面都有很大差別,有些將焦點放在廣泛原則上,而另一些則針對細節事項及要求澄清某些事項。此外,部分收到的意見與建議修訂無關,而是要求本會澄清目前守則內某些條文應如何詮釋。諮詢總結專業投資者(第15.2段)12.守則第15.2段訂出兩類的專業投資者。若干提出意見者對於第15.2B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與《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
5、規則》(“《專業投資者規則》”)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有所不同表示關注。他們認為,《專業投資者規則》對投資經驗這項元素並沒有任何提述,同時亦沒有任何有關這方面的測試的條文。然而,目前有關的投資經驗測試卻仍然保留在《修訂守則》第15.3段內。13.我們已將《修訂守則》內有關“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修訂至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有關定義一致。我們希望指出,《專業投資者規則》內有關專業投資者的擴大定義,只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74及175條。這一點已於該規則內清楚列明,而對於有關規定只作出部分放寬,是因為儘管這些投資者應該已經足夠成熟,以
6、致可獲放寬遵守上述指定的條文,但他們卻未必具備足夠的經驗,以致可以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被視為“專業投資者”。14.因此,我們仍然維持原來的意見,就是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就第15.2B段所提述的專業投資者(即屬於《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人士)獲寬免遵守第15.5段列出的規定之前(包括需要確立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確保向客戶作出合適的建議及簽立客戶協議),必須確保這些專業投資者對有關產品及市場有豐富的認識以及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我們已修飾《修訂守則》的用語,以便更有效地反映我們的政策目的。2有關證券借貸及賣空的條文(附表3第12至15(a)及(
7、b)段、附表3A及3B)15.若干市場參與者認為,鑑於附表3所載述有關證券借貸及賣空的規定只適用於交易所參與者,因此會造成交易所參與者與非交易所參與者之間存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例如,第12(d)段規定交易所參與者須將從借入人收到的抵押品分開存放於獨立的銀行帳戶,而第13(f)段則訂明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已簽立證券借貸協議,同時,除其他事項外,該有關協議須包括一項條文,表明從借入人收到的抵押品的價值不得少於有關借入證券的當時市值的100%,或當有關證券是為賣空目的而借入時,則從借入人收到的抵押品的價值不得少於有關借入證券的當時市值的105%
8、。16.其他提出意見者指出,第13(p)段要求在證券借貸協議內包括一項由有關證券借貸交易的借入人提供的保證,確保該借入人需在簽立有關協議後的2星期(如屬香港借入人)之內,向印花稅署署長註冊該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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