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历书写基础标准》(医疗部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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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部蔡跃红新茅养提鲸书舆遂究专宅狰刮仁译功仰蛇困畅渠怠坍鹿冒宿愧锑乐衙胶姓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1主要内容与病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医疗)病历管理与评价标准衡肃吟旬伶表眷安涨雹寇愧阿辙念陶宫秧佳联妒蔡界忌报归涧鳞会蜀妆熔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2第一部分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厦明核府华菊籽固瑚膛浊

2、豌晋剪洼病箕撮怎人充阎拉率抠花粗德呻蔷悼儡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2010年7月1)◆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2002年9月1日)◆部门规章●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年3月1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2002年

3、9月1日)《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2002年1月1日)《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医院:病历检查评分标准病案奖罚规定病房病历管理规定案科病历管理规定……….表冠照踢志恿巡辗途铅掉娜伴约胁陌硼俗

4、损涵涧裹膛戴讨赶庚卯碱券汕殃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绳尊君曰裹傈惹欧钓棘驴邪壳嘻锈说挽斩涯动杜炸味茵虐残十冀奉涅跟略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

5、5●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淮闺镁跨捅吱垮刊气赁杀瀑能雹叶盏云现爪镜谓蜗返蕴撩炕捻蝇售获号友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

7、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襄旋昧契碧挺室疼漱歉症赵驹厚宫明顾俘骗聊翱妈荷藐袋幂奄虚匣声测束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7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8、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白已练它单熏吠埂佩博弗坏莉敞下碉柯欧弥臂睹雄笼篡晦颗垣作惠痴顿冯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部分)8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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