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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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德新E-mail:wdxlawyer@163.com第四章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参考书目:谭兵:《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何谓主管?1.主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2.民事案件的主管: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2、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商事案件(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经济案件(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障、产品质量、环境)劳动案件、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非讼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二、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的关系1、人民法院与其他组织的分工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仲裁机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3、权益纠纷思考: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与主管冲突?2、人民法院内部的分工: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划分1、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划分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二、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4、限。2、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同级

5、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

6、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二)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案件的管辖1.1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2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条件:A.只适用第一审民事合同纠纷;B.可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

7、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法院中的一个;C.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3特殊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6、28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案件的管辖2.1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2名誉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受害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

8、果发生地)法院管辖。2.3产品质量侵权(《民诉意见》第29条)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2.4运输侵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3.1海商合同3.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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