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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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民事案件的主管,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与民诉法对事的效力是一致的)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200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

2、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者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4、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两便原则)(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考虑不同审级法院的任务和目的(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如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如《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以是否由法律明

5、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还是法院裁定为依据,分为法定管辖(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如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五、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管辖法院后,不因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管

6、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恒定是指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不因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或者减少所造成的对原级别管辖标准的突破而变更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

7、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18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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