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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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返回首页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民事案件的主管: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是民事关系《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2、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思考:研究法院主管的意义?答案:1、起诉权实现2、审判权职能发挥3、诉讼与非讼机制的协调4、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通当事人可行使诉权的范围相匹配三、实践中关于受案范围产生的问题:具体有三种:1、无限扩大法院受案范围:曲解“司法最终解决原则”2、严格“本本主义”,“不敢越雷池一步”3、滥用司法解释权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民法的二级部门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3、商法调整的商

3、事关系纠纷的案件4、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属于民事性质)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五.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概括: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二)与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关系1、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不同于

4、商事仲裁,它是法院主管的前置程序(三)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调解、仲裁、裁决前两个属于非行政行为,后一种属于行政行为并行主管问题解决方式: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可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

5、的主管范围。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Eg:水侵权案件:(四)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返回首页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先后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一)“两便”: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管辖权异议、移送

6、管辖(三)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级别管辖(四)确定性与灵活规定相结合: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五)维护国家主权:244——涉外司法管辖的特别规定,牵连管辖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又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二)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有法院裁定确定(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2)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

7、权的转移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存在的联系)为标准(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2)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只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对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eg: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起诉五、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案件管辖的事

8、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返回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一)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1、案件的性质:专利、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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