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比例责任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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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上比例责任及其司法适用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传统责任形态在适用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中,常导致同案不同判,公平正义受到侵蚀。因此,对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侵权案件,笔者建议采用欧洲侵权法小组所提出的CausalProportionalLiability理论;并通过实地访谈中小案例的分析,得出将比例责任适用于市场份额责任、丧失存活机会、侵权人不明三类案件的结论。比例责任应作为解决因果关系不明侵权纠纷的补充路径,它将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协调当事人利益和平衡当事人举证责任。  关键词:因果关系不明;比例责任;责任分担  1比例责任归责原则的引入  (一)传统责任形态的不足  在因果关

2、系不明的侵权纠纷中,传统理论上的共同责任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等。当出现侵权人为多人、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赔偿纠纷时,依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一般是以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划下句点。然而,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明或推定成立的基础上,该共同责任形态实际上并没有对传统的因果关系规则予以突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缺陷。而且,当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并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为解决此窘境,笔者认为,应当引入比例责任作为补充路径以解决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  (二)比例责任的界定  比例责任是

3、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已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将会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原告已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害,向被告苛加的侵权责任【1】。即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100%的因果关系,只要原告能证明1%-99%可能性的因果关系,被告就得承担1%-99%可能性的损害责任而原告可获得1%-99%的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在大规模的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中,比例责任对于解决具体侵害主体不明确、侵害份额不明等因果关系不确定的纠纷具有重要的价值。具言之,在适用比例责任时,是根据数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引发损害的因果关系可能性之比例,在各被告之间分

4、配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我国确立比例责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比例责任的合理性  1.比例责任秉持了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比例责任一方面体现了公平,申言之,比例责任规则是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大小承担责任,有利于避免“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导致举证责任失衡的窘境,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正义,即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造成将来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按比例确定责任承担的多少,可避免对加害人的过度宽容或对受害人的过度保护[2]。  2.比例责任协调了原被告的合法利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该规定涉及了

5、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即数人的行为皆侵害他人权利,但不确知是哪一部分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哪一部分的损害结果。在此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避免其因不能指认真正侵权人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而以“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为立法基础,规定由所有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不合理的[3]。因为这样忽视了与侵权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非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行为人的利益,对与侵权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或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行为人过度宽容。  3.比例责任平衡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传统

6、判定因果关系所采用的“全有或全无”的标准,受害人与加害人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只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才获得损害赔偿或承担责任,这都将单方面加重举证方的义务,从而单方面倾向于保护非举证方的利益,最终导致举证责任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举证责任方的利益。比例责任是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大小承担责任,当事人只要证明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即可,无须达到举证责任要求的证明程度,有利于避免“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导致举证责任失衡的窘境,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  (二)我国适用比例责任的现实基础  我国现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比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比例责任的归责原则却

7、时常得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与比例责任的精神相似,是比例责任的典型体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环境污染的市场份额规则[5],即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不能确定究竟是谁的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但都存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时,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及条文未规定的其他因素,如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确定,按照市场份额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大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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