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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价510元每平方米,全部工程款为452.88万元,扣除合同签订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146.18万元,剩余306.7万元,双方商定乙方完成全部剩余工作后甲方另外增加工程款15万元,总计工程款为321.7万元;若过期未付工程结算款,按银行最高贷款利息支付乙方;施工期限为1997年2月15日至1997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在未办理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C公司即入场施工。
4、,合同约定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双方签订该鉴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开工许可证。该鉴证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88.5万元(原预算总价532.5万元,现为所余工程预算价),以市招标办和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基础,并执行95定额及相关的定额文件;甲方不按时付款,按合同条件第20条执行并按建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仲裁机关仲裁;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1997年4月10日至1997年11月10日。尽管该合同有B公司的盖章,但B公司未参加该合同签订谈判过程。
5、理了该工程的开工许可证。1997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同月30日,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1997年12月17日,C公司向A公司递交了工程造价决算书,工程的商住楼、商场造价共5,791,248.48元,A公司于同月22日签章认可。1999年1月11日,C公司向A公司递交了附属工程决算表,附属工程造价为637,290元,A公司盖章确认。其后,C公司与A公司就给付工程款发生纠纷。
6、补贴30万元给C公司三分公司,以上两项合计A公司欠C公司60万元;《会议纪要》签章后,A公司立即给C公司三分公司10万元,在双方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办理完10日内,A公司给付C公司三分公司20万元,剩余30万元A公司在6月30日前给付C公司;如A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C公司的第三分公司四项目部经理蔡某有权将该工程纠纷提交成都市仲裁委仲裁。《会议纪要》签订后,A公司已付款10万元,
7、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和提前竣工奖金为由,向成都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B公司未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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