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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某建筑企业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某建筑企业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某建筑企业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翡翠星光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停窝工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该判决同时确认尚有工程总价结算额119161783.8元的2%即人民币2383235.68元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一年届满后一周内付清。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
2、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翡翠星光园”工程已于2007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于保修期一年届满后一周内付清即2008年7月2日前将保修金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另根据原、被告双方2007年4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日罚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保修款本金2383235.68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3、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08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49773.8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383235.68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3日起按日罚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08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140611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 被告答辩称,一、200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深圳市建设施工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005年4月29日签订了《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将被告开发的“翡翠星光园”由原告总承包。《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应负责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手续,包括围墙报
4、批,临水、临电、消防、环保、人防、余泥排放、招标、施工许可证、保健、安全、质检、验收等的一切手续(但需被告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与城管、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积极有效配合甲方进行销售及办理产权登记。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06年12月6日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工程于2007年3月18日竣工。据此被告与购房业主签订了2007年4月27日交楼入伙的合同,但原告拖至2OO7年6月25日才竣工验收,造成了被告赔偿购房业主因迟延二个月入伙的违约金达360多万元。在2007年6月25日工程竣工交楼时间内原告没有办理如上相应的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系统等都不到位,致使购房业主入伙后不能
5、预期使用煤气。消防系统工程的验收拖至2007年7月23日才向被告送达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办理全部交楼手续,尤其是消防验收和系统的移交使用,但至今消防系统仍未移交给被告使用,因原告的原因消防系统空置,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多次通知被反诉人移交并确保消防系统能正常使用,但原告却置之不理。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内容"中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门窗工程、地下室及屋面防
6、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地面、抹灰、涂饰及空调工程以及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其他项目。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地面、门窗、抹灰、涂饰建筑装饰装修为2年。室内排水沟和道路工程为1年。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确认接到保4修通知(按约定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紧急情况下为电话方式送达)之时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注明“特急”的事项应在12小时内到达)。在保修期间,不仅消防系统处于瘫痪状
7、态,并存在地下室负二楼水泵房入伙不到半年水箱出现渗水,空中花园严重渗水,直流尚未使用的五楼商场,防火门严重,配电房32个配电开关属假冒伪劣产品,水泵房设备中的高区水泵与低区水泵不能自动转换等质量问题。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地址和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多次通知原告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但原告要么收到通知不理,要么拒收特快专递。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三、原告作为开发工程的总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期间根本没有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原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直接地对被告的开发楼房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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