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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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再字第8号  原审原告:德州新西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北园小区第一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永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关俭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光贤,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德州新西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州公司)与原审被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

2、公司(下称汇泉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原审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据该协议,本院于2003年9月4日制作了(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于2003年9月26日,以德州公司与汇泉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原调解书内容违法等为由提出异议。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二申字第28号民事裁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彬、张永祥,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光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3、  再审查明:1996年5月1日,汇泉公司以天津市第五市政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德州公司签订樵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德州公司于1998年9月31日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后交付汇泉公司。经双方核算,德州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为55166190元,扣除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收到的工程款30726288.28元,汇泉公司尚欠德州公司工程款24439901.72元。2000年11月16日,德州公司与汇泉公司签订樵丹公路工程付款协议,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汇泉公司欠德州公司工程款24439901.72元及从199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债务日利息,汇泉公司将其对南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旅游度假区

4、人民政府、南海丹灶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德州公司,不足部分仍由汇泉公司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双方还约定,德州公司有权代替汇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转让给其的债权,即本院(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等。因汇泉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德州公司遂提起原审诉讼。  在原审诉讼期间,德州公司与汇泉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签订《樵丹公路工程款调解协议书》(下称《调解协议》),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一、乙方(即汇泉公司)同意支付樵丹公路工程款给甲方(即德州公司)工程款24439901.72元及从1998年10月1日起直至2002年6月6日的利息7613762.58元,合

5、计32093664.3元,并支付从2002年6月7日至清偿债务的日期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二、乙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生效即日起将一审案号:(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587号,二审案号:(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98号的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即南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旅游度假区人民政府,南海丹灶镇人民政府欠乙方樵丹公路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甲方,抵偿所欠甲方的工程款,并由甲方直接从该债权中优先收取32093664.3元工程款及2002年6月7日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甲方收取该债权后不足以抵偿所欠甲方的债务,则乙方10天内支

6、付不足部分;三、乙方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双方签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后生效。  2003年9月3日,德州公司与汇泉公司又签订《樵丹公路公路工程款调解补充协议》(下称《调解补充协议》),其内容有:因(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587号[二审案号:(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98号]的民事判决已生效,确定的债权为人民币13129621.00元,并偿付此项款从2000年4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的逾期还款利率计付)。另乙方(即汇泉公司)还欠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7、60万元。双方补充修改2002年12月4日协议第二款如下:一、双方同意即日将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丹灶镇人民政府欠乙方樵丹公路工程款人民币12529621.00元及偿付此款项从2000年4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的逾期还款利率计付)的债权优先权抵偿乙方欠甲方(即德州公司)的樵丹公路施工工程款,不足抵偿所欠甲方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则由乙方30天内支付给甲方。二、由甲方直接从(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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