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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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正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环城北路中华小区5区4号楼3-201室。法定代表人顾景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亚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辰正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向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平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述新,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市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辰正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正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

2、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李晶雪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亚娟,被上诉人北辰正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述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艺达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5年,北辰正方公司与鑫艺达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鑫艺达公司承包北辰正方公司建设的北京英才国际村大一期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鑫艺达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进场施工,合同约定鑫艺达公司为北辰正方公司提供劳务工作人员16名,名单见合同附件

3、。2005年6月1日,北辰正方公司生产经理白殿江到鑫艺达公司借走两名工人白江辉和陈广起,去为北辰正方公司清理施工现场,当日,在工作现场该两名工人被刮倒的灯架砸伤,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救治。事发后双方对伤员进行积极救治,北辰正方公司为两名伤者支付医疗费12000元,北辰正方公司项目经理连俊要求鑫艺达公司施工队长田长平做好善后工作,并承诺发生的费用由北辰正方公司进行支付。后因在北京进行救治医疗费用偏高,经与北辰正方公司项目经理连俊协商后将两名工人转到保定当地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发生医疗及其善后处理相关费用共计40133.19元,北辰正方公司对这部分费用确认并且同意支付,但至今未予支付。该工

4、伤事故造成陈广起七级伤残,后根据仲裁裁决,鑫艺达公司于2008年7月向陈广起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5000元。北辰正方公司借用鑫艺达公司的员工为其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鑫艺达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约定为两名工人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其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北辰正方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偿还鑫艺达公司所垫付的费用,但经鑫艺达公司多次与北辰正方公司协商,北辰正方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辰正方公司支付鑫艺达公司所垫付的事故处理费133133.19元。北辰正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鑫艺达公司的两名工人是在鑫艺达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发生的

5、事故,这已经顺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事故发生后,鑫艺达公司向北辰正方公司借款12000元,是以付工程款的名义,并不是北辰正方公司垫付医药费。2007年12月,双方在工程款和工伤事故的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说明这件事情与北辰正方公司已经没有关系。故不同意鑫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8日,北辰正方公司与鑫艺达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鑫艺达公司承包北辰正方公司的北京英才国际村大一期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方项目负责人为连俊,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为马江涛。鑫艺达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进场施工,2005年6月1日,北辰正方公司到鑫艺达公司借走两名工人白江辉

6、和陈广起,去为北辰正方公司清理另一工程之施工现场。当日,在工作现场白江辉和陈广起被刮倒的灯架砸伤,两名工人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救治。后白江辉和陈广起转到保定当地医院治疗,其中白江辉花费医疗费12143.28元,陈广起花费医疗费9569.98元。此外鑫艺达公司给付白江辉补偿费6000元,给付陈广起补偿费7000元。2007年5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广起为工伤。陈广起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鑫艺达公司未出庭应诉,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鑫艺达公司给付陈广起伤残补助金等105000元。另查:2007年12月5日,鑫艺达公司马江涛为北辰正方公司出具证明写明:关于

7、陈广起在后沙峪龙湾别墅工地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北辰正方公司无关,均有鑫艺达公司马江涛处理。盖有鑫艺达公司公章。马江涛出庭作证时称:北辰正方公司项目负责人连俊曾说本案事故与鑫艺达公司没关系,让鑫艺达公司先把事情压一下;陈广起起诉鑫艺达公司,连俊还说让鑫艺达公司先处理;后北辰北方公司欠鑫艺达公司的工程款,马江涛去北辰正方公司找财务部工作人员杨亚红要钱,杨说要写一个“陈广起受伤与北辰公司无关”的证明才给工程款;故马江涛是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上述证明。2008年6月18日,北辰正方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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