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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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劳务公司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蔡俊杰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

2、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总的代理

3、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具体意见如下: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1)被告已按双方2006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3)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

4、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07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4)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1)起算点没有根据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

5、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2)、索赔没有根据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6.4条的规定:此类索赔,原告应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1天内,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被告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给予回复。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曾按合同向被告主张过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请求的赶工措施费、人员误工损失费、租赁费损失费用在评估报告中已作

6、了评估,费用已支付完毕《鉴定报告》第5、6、7页对相关费用评估如下:1、赶工措施费《鉴定报告》第六条“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第1项已明确指出该部分费用不应支付:“关于劳务承包人申请的赶工措施费20万元,依据2005.8.10的补充合同的第九条:‘延期超过十天的,甲方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的规定及实际的情况,不予记取;”。2、人员误工损失《鉴定报告》中“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3、4、6、8条对春节后人员窝工损失、停工令造成的损失、解除合同造成周转材料次数减少损失、门卫等管理人员误工损失评定的金额分别为:135000、28000、133840、57670元。3、租赁费损失《鉴定报告

7、》“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9条已对本项费用作出评定,金额15000元。上述费用,被告已按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对双方已解决的事项又提起诉讼,显属滥诉。三、原告请求遣散费不能成立1、原告本身是劳务公司,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工程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关联性,公司对其员工可以继续留用,也可以辞退,这是公司自己权利。2、原告遣散费损失不成立原告提供的遣散费损失证明资料,是否确实存在相关人员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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