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流市某医院与被告陈某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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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北流市某医院与被告陈某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707-1-1.html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北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北流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志,男。原告北流市某医院与被告陈某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

2、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21日,被告的儿子因病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尚欠医疗费13272.57元,2009年10月21日,被告立写欠条给原告收执,承诺由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付清医疗费。但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3272.57元;2、支付以13272.57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3、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陈某志身份证和《欠条》,证明被告欠13272.57元医疗费的事实;3、《律师函》,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向被告发律师函等多次向被告催交欠费用,被告拒不履行的事实;4、律师代理费收取通知,证明原告应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被告陈某志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志经本院合法

4、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3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21日,被告的儿子因病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尚欠医疗费13272.57元,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亲自立写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被告的儿子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尚欠医疗费13272.57元,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付清。但约定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

5、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北流市某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领取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儿子提供了医疗服务,并进行了结算,被告陈某志承诺自愿负担医疗费用,有被告陈某志书写的欠条证实,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原、被告对原医疗服务合同中产生的医疗费的概括承受,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在欠条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内,付清医疗费给原告,但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没有付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3272.5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即未付价款的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即应以被

6、告未付医疗费13272.57元为基数,从欠条约定被告最后付款期限的次日(2010年10月3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志支付原告北流市某医院医疗费13272.57元;二、被告陈某志赔偿原告北流市某医院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办法:以13272.57元为基数,从20

7、10年10月3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流市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志负担。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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