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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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北民初字第884号原告罗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251X,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东岳路XX号。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昭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

2、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考取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010年10月15日,经协商,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其公司二级建造师职务,聘用时间为一年,从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10日,原告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和地点,只需在被告提出需要时向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并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被告处,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3000元报酬,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约。被告口头答应帮原告购买医疗、养老等保险,但一直没有购买。合同到期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报酬给原告。2011年9月21日,原告到被告处协商,双方同意不续约,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3、作为凭证,原告于当天取回了二级建造师的相关证件。之后不久,被告的董事长何某某打电话给原告,说因公司需要,要求原告将二级建造师的相关证件拿回公司,被告继续聘用原告,并口头承诺按双方第一年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续约,续约时间从2011年8月11日起计算,报酬同第一年。当时原告正准备受聘于其他单位,要到被告处办理变更手续,但何某某以不给原告办理建造师变更手续为要挟,原告无奈之下,于2011年10月18日把二级建造师的相关证件拿回给被告,何某某再次口头承诺按第一年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续约,并立写了收条给原告作为凭证,说过段时间再签订书面合同。之后,直至被告于2013年3月5日解聘原告时止,被告也

4、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和支付报酬,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2月下旬,被告的副总吴广茂打电话给原告,说原告的证件快到期了,要办理继续教育才可以延续注册。原告向吴广茂了解,才知道被告只余原告的报酬没有支付,理由是原告没有B证(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但原、被告签约时并没有就B证作出约定,且B证要聘用单位帮报名方可考取,在被告和原告签约的一年多时间里有多次的报名考试机会,但被告并没有帮原告报名。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解聘原告又不支付报酬,其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第三项关于报酬的约定,支

5、付原告从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3月5日共1年6个月零25天的报酬9416.7元;2、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第七项关于违约的约定,赔偿违约拖欠原告相应的金额9416.7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劳务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劳务合同,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义务;2、《协议书》,证明被告解聘原告,第一年劳务合同届满结束;3、《收条》,证明被告的董事长何某某要求继续聘请原告,收取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的证书;4、《聘用合同解除证明》(复印件);5、《聘用合同解除证明》照片(从原件拍摄),证据4、5证明因被告第二年没有支付原告报酬,原、被告双方产生矛

6、盾,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予原告资格考试报名推荐,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单方解聘原告的事实。被告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直接受理不当,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不存在聘用的事实,被告给原告出具的2013年3月5日的聘用合同解除证明,仅是被告给原告出具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变更的手续,不能因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原告的证书也没有挂靠任何被告的工程项目。本案属于聘用二级建造师,一经聘请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动关系,不单纯是工资纠纷。被告认为二级建造师是一个技术职务,不管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双方所订立的聘任合同,必须要明确具体的劳动要素,比如

7、劳动时间及工资待遇、休息及享受劳动福利的情况,而是否应当固定上班时间和地点,因人而异。劳务合同实质就是雇佣关系,而聘用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购买养老保险等,不同于雇佣关系。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过养老保险。事实上,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真正存在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原告请求的报酬和违约金没有依据,违约金没有具体的约定。如果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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