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与原审被告吴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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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咸宁中民再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吴亚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群策、李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咸宁职院)。法定代表人戴国强,职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易大文、卢志宏,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咸宁职院因与原审被告吴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0)咸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咸宁职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将该案移交咸安区人民法院审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鄂咸安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3)鄂咸安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吴亚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宁职院于2010年9月1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6月16日原告与咸宁市飞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飞鸿物业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咸宁职院东校区37500平方米的运动场土地出资与飞鸿物业公司联合创办飞鸿驾校,合同中注明法定代表人为王虹,但由于国家不允许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司,为规避该问题,尽快把飞鸿

3、驾校办起来,经王虹提出,原告为甲方,王虹、吴亚军为乙方,甲乙双方补签了一份《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吴亚军并未到场,《协议书》约定:乙方租用该土地用于办理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办理修理厂,乙方于2007年9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10年租金共计50万元。由于原告一直相信王虹与吴亚军是一体的,二人都是为创办飞鸿驾校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且这些合同的本质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联营合同》合作创办驾校,因此,原告一直没有让王虹与吴亚军交租金,而是让王虹以飞鸿驾校的名义与原告对开了两张空头收据,以此达到原告提供土地入股联营办驾校的目的。由于被告吴亚军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交租金,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

4、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8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场地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6万元。吴亚军答辩并反诉称,一、被告与王虹两人是各自经营,并无关联,王虹是创办飞鸿驾校,被告是创办咸宁市宁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宁通公司)。被告已按协议约定交纳了租金,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的单方解约要求,违反了双方的《协议书》,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1、由咸宁职院退还租金25万元及支付租金2倍的违约金50万元;2、由咸宁职院按市场价1247446元全部收购被告的设备设施(含动产、不动产等),3、由咸宁职院赔偿被告预期利润损失60万元(10万元

5、/年×6年);4、由咸宁职院承担被告垫付的评估费15000元。原审法院初审查明,2007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虹的飞鸿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联合出资建立飞鸿驾校的《联营合同》,合同约定投资总额为200万元,原告以资产使用权投资,占投资总额的40%,飞鸿物业公司以飞鸿驾校所需车辆、设备投资,占投资总额的60%。但由于国家不允许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司,原告作为事业单位不能参与办公司,2007年8月2日原告为甲方与被告吴亚军及王虹为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依法将其东校区(原林校)37500平方米运动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出租给乙方,该租赁土地由乙方和甲方合作创办

6、驾驶员培训公司教练、停车及乙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方创办汽车修理厂使用,乙方承诺无条件按此用途使用该土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土地年租金为5万元,由乙方于2007年9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10年租金共计50万元,甲方保证所收取的租金共计50万元必须全部投入到与乙方合作创办的驾驶员培训公司使用,不得挪做它用,在土地租赁期间,因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全部租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库(场)、汽车修理厂房及设施和设备

7、等、教练用设施、设备,以及教学所用的其他设备、设施等,甲方也应按市场价全部收购。甲方在支付收购款后取得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同日原告为甲方与王虹为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的房屋、场地及地上其他设施、设备的租金80万元,其中房屋租金30万元,场地租金50万元,甲方必须将80万元租赁款投入到双方联营的驾驶员培训公司使用,不得将租赁款挪作它用。同时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金30万元,乙方租赁房屋仅作为与甲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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