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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原审被告人游竹林、熊健、程浩犯盗窃罪一案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原审被告人游竹林、熊健、程浩犯盗窃罪一案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游竹林、熊健、程浩犯盗窃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15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健,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X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同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游竹林,绰号:油条,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X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
3、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被告人程浩,绰号:浩儿,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X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游竹林、熊健、程浩犯盗窃罪一案,于XX年4月7日作出(XX)九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4、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XX年5月21日,被告人游竹林、程浩、熊健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商社建材车站处,采用挤车门的方式制造混乱,趁失主蒋昌淋不备之机,由几人掩护,另一名同伙用剪刀剪断蒋昌淋一条戴在脖子上价值1000元的黄金项链并盗走。 XX年6月24日,被告人游竹林、程浩、熊健伙同“袁庆”等人经预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建设厂大门口公交车站处,采用上述方式,趁失主焦尹不备之机,由其中一名同伙用剪刀剪断焦尹一条戴在脖子上价值1元的
5、铂金项链并盗走。 XX年8月7日,被告人游竹林、程浩、熊健伙同袁庆等人预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馨酒店公交车站处,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趁失主曾祥玉不备之机,由其中一名同伙用剪刀剪断曾祥玉一条戴在手腕上价值4元的黄金手链并盗走。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
6、到提高。 XX年8月10日,被告人游竹林、程浩、熊健伙同袁庆等人经预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生银行车站处,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趁失主王兰新不备之机,由其中一名同伙用剪刀剪断王兰新一条戴在脖子上价值1元的黄金项链并盗走。 XX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游竹林捉获;XX年7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程浩捉获,程浩于同日带领公安人员捉获了同案犯熊健。 综上,三被告人四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重庆金店有限公司关于金价的证
7、明、指认案发现场笔录、捉获经过和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游竹林、熊健、程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浩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人员熊健,有立功
8、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本案中各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只有在相互配合之下才得以完成,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在盗窃现场的分工不同,作用上不存在明显的主、次之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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