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莆田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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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切实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2013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2013年,我市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又取得新的进展,全市共拆除关闭畜禽养殖场(户)8102家、面积247.13万

2、平方米,分别占应拆除关闭场(户)数和面积的94.9%和94.4%。但整治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和乡镇进展较为缓慢,个别地方出现严重“反弹复建”现象,“两溪”流域水质还未根本好转。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整治目标任务。二、2014年整治目标任务(一)要认真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有整治成果。1.要认真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去年各相关乡镇虽已建立了巡查工作机构,但日常巡查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反弹复建”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遏制“反弹复建”-8-现象,要求

3、各乡镇、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并将巡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区)流域办,由县(区)流域办确认汇总后于10日前上报市流域办。2.要及时处置“反弹复建”。乡镇、村在日常巡查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和上级的批示、通报件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的案件之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查处,查处期限为15个工作日,需要反馈的要在查处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巡查和处置工作情况将作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之一。3.要加强督查。市水利、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每季度进行1次的巡查督查,巡查督查发现的案件,要及时书面通报所辖县(

4、区)和乡镇政府。水库(河流)管理单位巡查督查工作情况将作为第二年生态补偿资金和拨付该单位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4.要落实责任。县区、乡镇、村和市水利、农业、环保及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对应巡查未巡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置未处置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二)2014年整治范围、对象和完成时限今年整治范围内的需拆除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全部拆除或关闭。整治范围和对象:1.全市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关闭。-8-2.全市禁建区范围内除经公示拟保留的规模

5、化畜禽养殖场以外,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关闭。3.全市可养区范围内除经公示拟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4.全市拟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备案手续方可保留,否则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关闭。三、资金筹措方案今年市政府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及其他费用的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拼盘为:市财政500万元,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财政各100万元。各县(区)政府应于20

6、14年6月30日前将各自应承担的资金汇到市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单位名称: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账号: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财政局直接扣款。四、资金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一)列入今年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市里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养猪(牛、羊)场(户)补助40元/㎡,其他养殖场(户)补助20元/㎡。-8-(二)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保障日常工作经费,给予市流域办20万

7、元(其中市农业局7万元)、各县(区)流域办8万元(农业、环保部门各4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各相关乡镇养猪(牛、羊)场(户)2元/㎡,其他养殖场(户)1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有力推进。五、资金补助拨付办法(一)2014年4月15日前,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统计表(附件2)所报的今年应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总面积,计算各县(区)可得的补助总额,经市流

8、域办确认之后,先按补助总额的35%预拨给各县(区),由市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二)2014年9月10日之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上报经公示验收确认已拆除的本辖区各畜禽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县(区)应得的补助资金,经市复核组复核确认后,按各县(区)应得补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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