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柜台买卖市场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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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十九年櫃檯買賣市場總覽■股票市場壹、發行面  一、上櫃申請程序  13 二、一般類股與第二類股申請上櫃條件之比較項目櫃檯買賣第二類股櫃檯買賣一般類股一、輔導期限公開發行後經推薦證券商至少輔導六個月。公開發行後經推薦證券商至少輔導十二個月。二、設立年限設立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設立滿三年。三、資本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或淨值在二十億元以上。(科技事業不受無累積虧損限制)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四、獲利能力(百分比乃指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無限制個別及依財會公報第七號公報規定編製之合併報表,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

2、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或最近二年度均達2%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科技事業不受此限)五、不宜上櫃條款1.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者。2.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3.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者。4.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者。5.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6.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

3、情況,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1.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者。2.最近一會計年度內吸收合併他公司者。但存續公司及被合併公司合併前之獲利能力均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不在此限。3.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4.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5.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者。6.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最近一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計算,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13項目櫃檯買賣第二類股櫃檯買賣一般類股7.有無息或低於通常利率水準之非金融機構借款,經設算利息支出後,其獲利能力不

4、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8.公司營運狀況顯有重大衰退者。9.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者。10.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11.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大量之股權移轉情形者。12.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六、股權分散持有一仟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三百人以上-持有一仟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三百人以上持有一仟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之持股情形

5、-占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上或逾五百萬股。13項目櫃檯買賣第二類股櫃檯買賣一般類股七、補充規定之適用均不適用集團企業申請上櫃補充規定建設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資訊軟體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上櫃補充規定八、股票集中保管1.應集保人員:董事、監察人、持股5%以上股東,另科技事業之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2.集保股數及年限:總計不得低於申請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0%,惟得扣除依本中心規定所提出對外辦理公開承銷之股份,集保4年後按規定分批

6、領回。股票應集保人員應在將其上櫃申請書件上所載持股數扣除前述提交保管股數及供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或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股數後之其餘股票提交保管一年。3.董事、監察人於其送交集中保管持股屆期領回時,如因該次之領回,致其全體董事、監察人集中保管之持股合計低於主管機關所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持股總額成數者,其董事、監察人僅得就超過規定持股成數部分予以領回,其餘之持股,則仍繼續予以集中保管。4.應提交保管股票者,如其股東之股權屬公庫所有者,不適用。5.公營事業之申請公司不適用。1.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科技事業或

7、資訊軟體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股東之股票應依規定集中保管。2.集保股數及年限:總計不得低於申請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30%或6千萬股,集保2年後按規定分批領回。股票應集保人員應在將其上櫃申請書件上所載持股數扣除前述提交保管股數及供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或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股數後之其餘股票提交保管一年。3.董事、監察人於其送交集中保管持股屆期領回時,如因該次之領回,致其全體董事、監察人集中保管之持股合計低於主管機關所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

8、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持股總額成數者,其董事、監察人僅得就超過規定持股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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