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证券商推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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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條同時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應維持推介業務之獨立性,以避免損及所推介有價證券公正價格之形成,並避免損及受推介之客戶之權益。證券商應訂定防範利益衝突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法令遵循主管或權責主管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另經紀部門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所出具之研究報告發布後,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於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內進行該研究報告建議標的之買賣,如該研究報告係於市場交易時間內發布,應於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

2、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買賣。第五條同時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應維持推介業務之獨立性,以避免損及所推介有價證券公正價格之形成,並避免損及受推介之客戶之權益。證券商自營部門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得不為推介客戶買賣之標的。如仍需推介,應於推介開始執行後五個營業日內,對經紀部門所推介之有價證券不得為相反方向之買賣。1.因應數位化金融環境來臨,為利證券經紀業務之拓展,並創造從業人員附加價值,爰放寬證券商自營部門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得不為推介客戶買賣之標的。2.為避免證券商從事推介活動發生利益衝突,爰增訂「證券商應訂定防範利益衝突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法令遵循主管或權責主管及稽核主

3、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文字。3.參酌金管會103年9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38568號令第七點規定,證券商顧問業務部門所提供之研究報告經公開後,該部門以外之部門及人員除主管機關4證券商自營部門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暨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而買賣證券,得不受前項之限制。證券商進行安定操作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為推介客戶買賣之標的。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上市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其經紀部門不得推介該有價證券。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處理完竣前,其經紀部門不得推介買進該有價證券。證券商自營部門為發

4、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暨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而買賣證券,得不受前項之限制。證券商進行安定操作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為推介客戶買賣之標的。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上市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其經紀部門不得推介該有價證券。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處理完竣前,其經紀部門不得推介買進該有價證券。另有規定外,應於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該研究報告所建議標的之買賣;另於市場交易時間內公開之研究報告,應於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買賣,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條文內容。第七條證券商於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

5、,應將研究報告簽經證券商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由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員推介之。研究報告得由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以公司名義採系統或網路直接交付客戶,不受前項需經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核准之限制。第七條證券商於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將研究報告簽經證券商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由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員推介之。研究報告得由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以公司名義採系統或網路直接交付客戶,不受前項需經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核准之限制。為貼近證券商業務需求,有關提供研究報告予非簽約客戶,如給上市/櫃公司

6、、產業/產品專家或上下游廠商、承銷部門客戶等業務所需之潛在客戶乙節,應將推介客戶用之研究報告及提供非客戶用之研究報告予區隔化,爰刪除本條第四項條文,並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4證券商採前項方式交付研究報告者,應同時交付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及至少一名負責推介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處理相關事宜。(本項刪除)證券商採前項方式交付研究報告者,應同時交付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及至少一名負責推介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處理相關事宜。研究報告,得提供予非客戶之專業機構投資人。第七條之一研究報告,得提供予下列之非客戶: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二、提供或徵詢意見之上市櫃公司、上下游廠商或專家。三、確實有業務發展需要

7、之潛在客戶。證券商提供研究報告予前項之非客戶時,應與其書面約定不得對外提供研究報告內容及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另須建立提供研究報告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法令遵循主管或權責主管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本條新增)1.為貼近證券商業務需求,有關提供研究報告予非簽約客戶,如給上市/櫃公司、產業/產品專家或上下游廠商、承銷部門客戶等業務所需之潛在客戶乙節,應將推介客戶用之研究報告及提供非客戶用之研究報告予區隔化,爰增訂「研究報告,得提供予下列之非客戶: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二、提供或徵詢意見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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