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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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金管會102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2930號函准予備查;本中心102年11月15日證櫃審字第10200286981號公告全部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102年12月30日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本中心102年12月30日證櫃審字第1020101777號公告修正第5、13、15、16、17、20及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103年3月31日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本中心103年3月31日證櫃審字第10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第5、17及2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104年3月3日簽奉本中心

2、總經理核定,本中心104年3月5日證櫃新字第10411000351號公告修正第3、5、10、12、13、17、23及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104年5月25日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本中心104年5月25日證櫃新字第10411001202號公告修正第16條條文,並於104年6月17日以證櫃新字第10411001571號公告,自104年6月18日起施行104年11月25日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本中心104年11月26日證櫃新字第10411003421號公告修正第10條條文,自1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輔導我國未公開發行之創新、

3、創意企業發展並協助籌資,以提升我國經濟之活力及開創力,特訂定本辦法。 =bj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主管機關:指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本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三、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四、籌備處:指依我國公司法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4、五、創櫃板:指本中心所建置,協助創新、創意企業資訊揭露及籌資,並供投資人參與公司發起人辦理募集設立或公司現金增資認購股票之專區。六、創櫃板公司:指已依本辦法規定登錄於創櫃板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公司或籌備處向本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應於本中心第一階段創新創意審查通過後接受本中心統籌之公設聯合輔導機制之輔導,並於本中心第二階段輔導成效暨籌資計畫審查通過後,完成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始可登錄創櫃板。公司或籌備處申請登錄創櫃板之相關審查程序、終止輔導、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終止登錄創櫃板及本中心就創櫃板所為之輔導與管理等事宜,應依相

5、關法令、本辦法及本中心相關函令規定辦理。10第二章創新創意審查第四條公司或籌備處提出登錄創櫃板之申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係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二、實收資本額或募集設立規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但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公司或募集設立規劃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公司或籌備處應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附件一),備齊營業計畫書等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受理申請案後,應填製「申請書件紀錄表」(附件二),經檢查申請書件未齊備

6、者,本中心應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經檢查申請書件齊備、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並經本中心綜合判斷同意其適宜接受輔導者,函復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同意其開始接受本中心輔導;經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或本中心不同意者,函復申請公司或籌備處退回其申請案。但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免除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第五條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

7、見書」(附件三)者,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之限制。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取具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第六條本中心為審查創新創意,應委任公司所屬產業相關之產業專家五人為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前項審查委員之消極資格及共同遵守事項,準用本中心「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第三條及「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第

8、二條至第五條規定,以維護審查委員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第七條前條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應依據本中心訂定「對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附件四),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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