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ID:34969013

大小:3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15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1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2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3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4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岳峰,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池州市汇景国际花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原名称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柏中路189—191号,机构代码:71175580—5。负责人朱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岳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09)贵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2、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岳峰、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错别字)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吴岳峰与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协议》(驳:04年没有签任何协议,押金收据上的日期是2004年3月1日,此押金收据可证明我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从04年3月开始的,被告有意隐瞒事实。该协议是于05年3月被告逼迫我们签订的,威胁说不签就不要上班了),该协议约定:吴岳峰在本地区为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代理业务;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根据吴岳峰业务

3、代理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返利和提成(试问:如若是公正公平正规的代理协议这款应该这样写吗?按规定应该是明确写上报酬构成、授权文件、如何结算及日期、还要开具正规代理费发票领取等,但都没有。从协议这点便可看出该协议是一份不公平的霸王条约,不具法律效力。在法庭上我已阐明了这一点,可是法官们还是视而不见);吴岳峰向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交纳人民币2000元业务代理保证金(04年3月1日开具押金收据上注明的是直销员押金,要早这协议1年多。直销员又称营销员、业务员、业务代表、客户代表,),协议终止六个月后在无纠纷的情况下联通池州市分公司退

4、还;协议有效期限2005年3月1日—2005年12月31日。2006年2月16日和2007年元月23日,吴岳峰与联通池州市分公司又分别续签了两份同样的《代理合作协议》,该《代理合作协议》与原签的《业务代理协议》内容相近,此两份《代理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分别为:2006年2月1日—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2008年1月31日。2007年12月10日联通池州市分公司因故向吴岳峰发出《解除代理合作协议通知书》(在法庭上我再三阐明此通知书无论从发出时间、格式和内容上看,以及从常识和法规上看都可以看出是伪造的,难道

5、是法官们的水平、智商很低,还是他们是有意视而不见的),通知解除双方的代理关系。为此(为哪个此?那个通知书我是在第一次开庭上才看到的,难道我会未卜先知,我居然都不知道),吴岳峰不服(我不服是因为我对被上诉人的可耻枉法作为而气愤,为维护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战),于2008年4元月1日向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原审认为:吴岳峰与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所签订的是《业务代理协议》和《代理合作协议》,吴岳峰是为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提供业务代理活动,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根据吴岳峰业务代

6、理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返利和提成属于酬金或代理费的性质(同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业务代理关系而非是劳动合同关系。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吴志(错别字)峰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未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属劳动合同关系(仲裁也并未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据这个此,是判决的依据吗?这不是枉法判决是什么?),判决:一、被告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岳峰所交纳的业务代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吴岳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其理由是:原

7、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1)原审法院只是单纯地、片面地从代理协议上看本案,是有意无视我的证据及来源和合法有效性,是一种极不尊重事实的做法;(2)区法院还有意忽略了被上诉人证据(一、二)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不辩证据的真伪,这是明显有失公平和公正的判决;(3)本案系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这说明原审只需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劳动仲裁时效以无关,原审有意纠缠;(4)劳动仲裁只是不予受理,并未肯定或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原审不应片面理解;(5)原审判决也称原告进入被告集团营销部从事客

8、户代理工作(我的上诉状上明明写的是客户代表,工作证上写的就是客户代表。这里法官却给我强加改成了“代理”,可谓:欲加之“理”,何患无辞。枉法!!!),并不是代理商,至于是2004年还是2005年进入被告处工作,押金收据上就有日期,一验便知(现在我已拿到押金收据,可以证明我说的都是事实),或在我的工资存折上也有日期。原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