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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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杭民三初字第396号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屯门龙门路龙门居14座3字楼H室。法定代表人杨伟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青柳,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系杭州常青意法服饰城青柳服饰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波,杭州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老爷车公司)为与被告陈青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

2、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章、被告陈青柳的委托代理人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诉称:我公司是“老爷车”商标(包括图形、中文文字、中文拼音及组合)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1990年9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老爷车”注册商标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逐渐获得了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认同,“老爷车”商标也逐渐成为享誉国内外且为社会所公认的知名商标。被告陈青柳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杭州常青意法服饰城青柳服饰店的门面

3、处,将与“老爷车”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作为宣传;同时,其在经营商品时,将“老爷车”商标作为其经营的商品商标对外进行宣传,诱导消费者,使许多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就是我公司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我公司作为“老爷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青柳:1、立即停止侵犯“老爷车”商标权的行为,并在《都市快报》上向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被告陈青柳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起诉的对象错误。香港老爷车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青柳是杭州常青意法服饰城青柳服饰店的店主,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青柳是本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按照《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应依法驳回香港老爷车公司的诉讼请求。2、即使香港老爷车公司所诉成立,陈青柳也没有侵权行为。陈青柳是从广州杜丘老爷车服装有限公司获得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的产品标识均标注为广州杜丘老爷车服装,而广州杜丘老爷车服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也是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合法商标。3、陈青柳在其经营地点所作的宣传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

5、没有突出使用香港老爷车公司的商标。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老爷车”系列商标注册证(第529328号、第889295号、第909203号、第1363376号)。证明:香港老爷车公司系“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老爷车”品牌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国家工商局简报、文章《解读老爷车》等两篇。证明:“老爷车”系列注册商标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具有一定知名度。3、(1)杭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其附件。(2)录音整理。(3)公证费发票。(4)衣服实物(当庭予以

6、撤回)。证明:被告陈青柳在广告宣传及销售商品过程中,侵犯了香港老爷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陈青柳未提交证据。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青柳对原告香港老爷车公司的证据提出以下意见:1、证据1-商标注册证,因无原件予以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2、对证据2-荣誉证书等,对荣誉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老爷车系列”商标获得广大消费者认知以及所享有的声誉;对简报,因无原件予以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解读老爷车》等文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3、对证据3,对

7、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1)公证文书陈述的内容与其所附内容不一致。公证文书记载以消费者身份购买西服一套,而所附录音记录的是以经营者身份。(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公证行为的委托人是海丰县老爷车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本案的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是受原告委托进行的公证。(3)公证书附件:a-名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但恰恰证明原告告错了对象,实际经营者为何存锋;b—对销货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c—对法国老爷车皇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证据材料等无异议;d—对产品照片、门面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被告没有在产

8、品中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4)对录音整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人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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