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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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潍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江西科源纺织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林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三维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130号。法定代表人李献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扈晓胜,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庭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科源纺织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与被告潍坊三维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2、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及委托代理人胡彬,被告三维公司委托代理人扈晓胜、付庭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专利权人林立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于2000年4月28日获得“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9204341.7)。2000年专利权人林立将该专利授权于原告实施生产,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生产、销售大量仿冒原告产品“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并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兜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并向原

3、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三维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来看,原告只提供了公证书及专利证书和有关实物,因此原告无充分证据来证明它在诉状中所辩称的被告公司私自销售原告产品“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的主张。原告还诉称我公司在网站上公开兜售其专利产品并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这只是说明我公司在网站上做过宣传,但是网中宣传与事实上生产的不能等同。原告只看网上的宣传材料是不能证明我公司已大量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且我公司在网上做的网页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名称、外观、

4、性能方面是不同的,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告是否享有“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专利证号为ZL99204341.7的专利权;二是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三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及制止侵权费用的主张是否成立。。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实用新型证书,专利号为ZL99204341.7,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3月8日,专利权人为林立,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28日。证据2、200

5、7年9月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交款收费单据一份共计2500元,证明内容:原告依法缴纳年费,应享有该专利的专利权。证据3、专利许可授权书。主要内容:专利权人林立于2000年11月23日将“升降梭箱的电脑控制装置”的专利权授权于江西科源纺织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证据4、南昌市第二公证处公证书一份。主要内容:原告委托南昌市第二公证处对被告在网站上公开兜售宣传专利产品进行了公证。证据5、被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主要内容:被告说明书中的内容与原告的说明书内容一致,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同。证据6、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照片。证明内容:该产品

6、是三维公司生产制造的,是原告在河北高阳买的。证据7、原告的专利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简介。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同。证据8、原告产品价格表。证明原告的IV型电脑多臂格子装置每套为2600元。证据9、原告调查证明证言一份。证明被告三维公司产品在河北高阳安装了近100台,证明人河北高阳魏志刚。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的第一、二、三项有异议,该三项已超过保护期,对证据3的第四项无异议;对证据4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对从网站上点击的图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不相同,从中

7、看不出产品的特征。对证据5说明书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说明书没有公司的印章和签字,三维公司并没有印刷此说明书。对证据6被控侵权产品及四组照片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产品和照片不是我们公司的与本公司无关。对证据7原告的产品简介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产品简介生产单位与现在单位不是一个法人单位,原告介绍的产品与被告无关。对证据8原告产品价格表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价格表不具权威性,被告不认可。对证据9保全工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人应出庭作证。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在网站上下载的宣传材料。主要内容:被告产品的名称是

8、电脑升降梭,证明被告的产品原告的产品不一样,原告并没有申请外观设计。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网站下载的宣传资料与公证内容一样,从整体看除名称不一致,产品的大小、规格及原理都相同。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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