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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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皋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预算拨款;  (二)社会捐赠(含各社团、基金会转赠捐

2、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第五条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办案经费实行开放性预算,财政部门按实际结案数和补贴标准支付办案经费,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培训、宣传等业务工作经费实行定额预算,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章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4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安排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代书费用等);  

3、(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12348值班费用;  (三)来访者确因经济困难无法返回住地的长途汽车交通费(不含出租车);  (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费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印刷费用等;(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工作的必要支出;(六)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及便民设备添置的费用;(八)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4、:(一)刑事辩护案件的补贴标准: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都在本县(市)辖区内的刑事法律帮助(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本县(市)辖区内的刑事辩护,每件补贴1000元。跨地区办案的增加200元∕阶段。(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补贴标准: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本市区、本县(市)辖区内的,每件补贴1000元;(三)非诉讼事项补贴标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一审案件补贴标准执行。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处理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本县(市)辖区内的,每件补贴800元;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补贴2

5、00元。(四)补贴标准在复杂情况下的适用:在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过程中,为实现援助目的,就同一案件的处理又代理受援人参与相关仲裁、诉讼活动的,每增加一项法律程序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补贴8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补贴标准执行。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有两个以上受援人的,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100人内,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150元;超过100人的,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1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困难度较大,庭前调解三次及以上的,支付办案费数额较大的,可视情况在原核定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办案补贴,但应严格报批手续。由承

6、办人员提出申请,凭办案开支凭证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领导审批。撤销指派的案件,根据办案进度在原补贴标准范围内核减补贴金额。(五)不予支付补贴的情形:4接受指派后,尚未开展实质性法律援助工作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收取受援人费用或财物的;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其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统一发放。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

7、构的受理、审查、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费用。第五章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度根据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申报数,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如皋市财政局和如皋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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