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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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经费调研报告法律援助经费调研报告法律援助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发展不过十多年的历程。可以说,成果是丰硕的、成效是显著的。作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线人员,我们感到,要想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让困难群众满意的成绩,是要靠一定的人财物等制度的保障,并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的。那么,十多年来,在这一系列保障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令我们感到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落实,是我们取得法律援助工作实效的最有力的保障。下面,我就结合法律援助的工作实际谈几点想法:一、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依靠应当是政府财政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经明确了的。因此,法律援助经费首先

2、是于政府的财政支出。从十多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的各项工作开展,以及设施和人员的保障,都基本上是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在我国目前的民生制度还不尽完善,公益体制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要想以社会的力量,甚至个人的资助使法律援助这一涉及民生的保障制度很好地落实下去,还不太现实。再纵观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实行较早的或执行的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来看,都是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力量。例如:和南京市人口相当的香港政府每年都要拿出数亿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再如: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初期,市一级财政在给予启动资金的基础上,每年都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目前,市法律援助中心仅业务的专项经费就

3、近百万元。各级区县政府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之初,基本都能将经费保障纳入政府的财政支出。特别是2006年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就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市政府转发的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又再次强调周永康同志“三个纳入”中,关于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今年初,市政府再次转发我局《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又提出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对该项工作的动态保障机制。但是,目前我国各地政府财政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不尽人意,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很充裕,有的很短缺、甚至没有。包括作为经济发达

4、省会的南京在经费保障方面也是不平衡,还没有完全把中央领导关于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落实到位。由此可见,强调法律援助的政府职责;强化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的落实,在我们的很多地区就显得尤为的迫切。二、法律援助经费的标准应实行动态增长机制目前,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就是说,上面要求强一些,下面盯得紧一点,社会呼声高一点的时候,就多给一点,否则就少一点,甚至不要不给。从南京市的情况来看,尽管近两年来增长幅度较大,但与我市近年来法律援助案件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大相比,还是不能满足需要。尤其是区县一级的经费保障水平很不平衡,高的达60多万元,低

5、的也就维持在10万元左右。为此,我们感到,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尚不能达到像香港等境外发达地区那样,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案补贴尚不能够与社会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接轨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应当是以服务成本加人员基本工作补贴为基础,建立起与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善、社会建设与管理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健全的要求相适应的,较为系统完善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动态增长机制。各地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建立起以案件数为基础,以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参照系数的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也就是说,用一个地区,上一年度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乘以一定比率的该地区社会律师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得出本年度

6、法律援助的经费。随着案件数的增长,以及经济状况的好转,所乘以的比率也作相应的提高,这样就能够确保经费的进一步增长。二是建立起以贫困人口或总人口为基数,确定人均经费数,每年或每隔一个经济增长时段再乘以一个百分比,确保经费的有效增长。另外,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鼓励和扶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应作出硬性规定,要求参照“见义勇为基金会”建立起市区两级法律援助基金会,搭起向社会募集法律援助资金的平台,发动更多的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利用社会的力量确保经费增长,共同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三、法律援助经费的项目设置应当是统一规范当前,由于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性

7、质、结构和人员组成形式多样,办公场所和条件参差不齐,对经费的需求五花八门。所以,各级政府财政在制作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和实际拨付中,项目也是不尽相同,缺乏统一和规范。以江苏省为例,主要有两大类,一种就是纯粹是用于案件办理补贴等业务经费;另一种就是含人员及办公设施等费用的业务加人头等综合经费。从我们以往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人员机构的现状来看,我们感到,法律援助经费的项目设置应采取后一种形式,即业务加人员费用的综合经费项目设置。这将为各级法律援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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