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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巢湖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巢湖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费用。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捐赠款和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第四条办案补贴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下列幵支:1、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2、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
2、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3、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参照以下标准管理使用:(一)在本县(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400-6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150元;(-)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600-10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350元;(三)跨本省其他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000-12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500元。(四)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20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7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的下限
3、执行,案件成本较高、投入较大的,可以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出上述标准的上限。第六条办案补贴发放依据第五条的标准和本条的规定决定具体的补贴数额。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前款规定的案件办案成本较高、投入较大的,可酌情提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出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第七条下列特殊案件,考虑办案的实际支出和投入的精力情况,可在第五、六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补贴标准:1、人民法院按照受援人数量分别制作多份法律文书的共同(集体)诉讼案件。受援人在10人以下的,按照普通标准发放补贴;受援人在11-30人之间的,按照普通标准的2倍发放补贴;受援人在31人以
4、上的,按照普通标准的3倍发放补贴。2、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3人以下、指控的犯罪事实在3起以下的,按照普通标准发放补贴;被告人在4-8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在4-8起之间的,按照普通标准的2倍发放补贴;被告人在9人以上(含9人)、指控的事实在9起以上(含9起)的,按照普通标准的3倍发放补贴。3、案件情况特殊,补贴确需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第八条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材料(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到司法局财务部门领取补贴。第九条法律援助
5、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指派、监督,案件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不能够作为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并按照《巢湖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操作规范》的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第十一条
6、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各县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在《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本辖区的办案补贴标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巢湖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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