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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高坪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南充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高坪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费*通讯费.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蒋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第六条区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案成本需要,按以下办案补贴标准包干支付:(一)南
3、充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12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元;鉴定事项每件1000元;公证事项每件300元,民事非诉讼每件300元。(二)省内南充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500元。(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3000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南充市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并报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
4、据实报销。(五)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费用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个案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可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程序规定》、《四川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第十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费用的发放程序: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经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须建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公示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向区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法律援助经费的
6、使用情况。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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