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504592
大小:36.93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07
《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交日期:2005-12-2715:50:1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广海法初字第12号 原告:龚开全,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市临江镇花朝门村4组31号。 被告:李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镇周隆村新村队。 原告龚开全诉被告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雄飞经本院
2、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开全诉称: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交日期:2005-12-2715:50:1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广海法初字第12号 原告:龚开全,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市临江镇花朝门村4组31号。 被告:李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镇周隆村新村队。 原告龚开全诉被告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3、,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雄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开全诉称: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交日期:2005-12-2715:50:1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广海法初字第12号 原告:龚开全,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市临江镇花朝门村4组31号。 被告:李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镇周隆村新村队。 原告龚开全诉被告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
4、卫全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雄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开全诉称:龚开全诉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交日期:2005-12-2715:50:1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广海法初字第12号 原告:龚开全,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市临江镇花朝门村4组31号。 被告:李雄飞,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镇周隆村新村队。 原告龚开全诉被告李雄飞拆船作业人身损
5、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雄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开全诉称:2003年7月31日,被告李雄飞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大江南渔村江边拆旧船,被告雇佣原告做零工。8月1日晚10时左右,割风工人伍先清将废机舱机油管割断,突然吹出一阵大火,将正在捡割下废铁的原告烧伤,并致使原告跌倒在铁板上。当时目击者有曾德平、伍先清、谷云富、刘生全,他们立即叫车将原告送往灵山医院。因烧
6、伤太严重,烧伤面积达35%-40%,老板用小车将原告送往市桥医院,但市桥医院没有烧伤专科门诊,市桥医院用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广东省一七七医院(以下称一七七医院)。原告在一七七医院住院24天,伤未愈,老板叫原告转院并办好出院手续,其后,老板将原告送回原告租住的地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但至今分文未给。原告现在不能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老板将原告的身份证、出院证明骗去,至今未还给原告,原告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回家办理了身份证并因此产生了往返路费。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5,150元、伙食费4,545元、护理费1
7、,200元、交通费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鉴定费用340元、信息查询费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龚开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证明。2.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3.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4.李雄飞出具的声明书。5.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一七七医院病历记录。7.广州市番禺区大岗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收据4份。8.火车票2张、汽车票127张、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发票2份,中山大学发票和收据各1份。9.刘生全和曾德平出具的证明。 被告李雄飞没
8、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审判员认为,被告没有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