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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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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点提示】出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市民生活的可预测性之要求,国家与人民之间应存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得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行初字第9号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行终字第42号【案情】原告:蔡维焕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三江新村经济合作社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如下:2006年9月,暨阳街道原杨蔡村在诸暨市行政村调整时改名为暨阳街道三江新村。原告蔡维焕系诸暨市暨
2、阳街道三江新村村民。2005年3月20日,蔡维焕与暨阳街道原杨蔡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为91亩,承包期限从2005年3月20日至2025年9月15日止,承包土地主要用途为种植业、养植业、开发农业等涉农项目。2005年3月起,蔡维焕将向村承包的91亩土地私下向村民转包的40亩土地开发成“淀墉畈观光农业园区”,并未经批准,擅自陆续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诸暨市国土局于2005年4月18日对蔡维焕的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0月10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05)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 102006年8月11日,诸暨市
3、国土局以对被处罚人蔡维焕挖掘田塘的行为是否破坏种植条件的认定存在分歧为由,撤销诸土资监罚(2005)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7月17日,诸暨市暨阳田土资源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受诸暨市国土局委托,测定蔡维焕开发的“淀塘畈观光农业园区”建筑占面积为3317.2平方米。同日,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认定“淀塘畈观光农业园区”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淀塘畈观光农业园区”并建造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9月7日,诸暨市田土局对蔡维焕作出诸土资监罚(2006)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
4、占用的面积为3317.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所占用的土地。蔡维焕不服诸暨市田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年11月6日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7年1月15日,复议机关作出诸政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诸暨市国土局对蔡维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后原告蔡维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蔡维焕承包91亩土地之后的事实认定如下:其后蔡维焕从村里及部分村民那儿承包水塘及周边土地开发成“淀塘畈观光农业园区”。2005年11月23日10,诸暨市发改农[2005]289号文件《关于诸暨市淀塘畈休闲农庄可行
5、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建设农庄项目。蔡维焕随即投资建设了餐饮、住宿、娱乐、垂钓、果蔬采集为一体的综合性观光农业,投资达1000多万,并取得消防、治安、环境保护、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行政许可。2006年6月,绍兴市发改委将其列为2006年度绍兴市循环经济“850”工程重点项目。由于尚未办理土地利用的相关手续,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4月18日对原告的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0月10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05)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后与一审认定一致]原告蔡维焕认为,原告所占有使用的土地系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合法取得,且随后
6、向诸暨市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提交了项目相关申请、报告;在获得高度肯定与积极评价后方启动立项;故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建设的问题。被告以《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为依据对原告径行处罚。原告并无违反第二条第三款之情形,其占有使用的土地系依《土地承包法》合法取得,不适用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即便处罚,“限期拆除、退还土地”亦为错误的处罚决定。另被告曾于2005年10月作出诸土监罚(2005)第13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8月11日又作出关于撤销土资监罚(2005)第137号土地违法
8、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10,不应再对原告进行处罚。对一个投资达1500万元的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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