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程序正义?——罗尔斯正义原则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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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程序正义?——罗尔斯正义原则献疑姚大志内容提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三种程序正义观念,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他一再重申,他的正义原则的确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但不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而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种论证基于两个理由:第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含了一种先在的承诺,即对自由和平等的承诺;第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实质性的内容,而这些内容相对于现实社会是有局限性的。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程序正义近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在国内学界得到了的”,则是强调正义结果的重要性。但是在《正义广泛接受和高度重视,而这种接受和重视同罗尔论》中,罗尔斯并不是把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作斯(JohnRawls)的正义理论有密切的关联。罗尔为相对的观念加以使用,而是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斯在《正义论》中多次强调他提出的正义是一种正义作为相对的观念加以使用。也就是说,罗尔程序正义,他一再重申自己的正义是程序正义是斯的正义理论包含三种正义概念,这样就需要我出于两个重要目的:第一,表明自己正义观的性们弄清,在罗尔斯的使用中,形式正义、实质正义质,以区别于其他正义观,如目的论和功利主义;和程序正义是什么意思。第二,表明他的正义原则是应用于社会制度的,而社会需要一种普遍的公共规范体系来调节人无须关注存在于具体环境中的无数个人,以反驳们之间的关系,来调节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诸如诺奇克(RobertNozick)这样的潜在批评者。这种公共的规范体系就是法律和制度。法律和制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纯粹度的实行应该是公正的和一致的,也就是说,类似的)程序正义?第二,罗尔斯的正义到底是不是的情况就应类似处理,而不应该因人而异。罗尔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我们首先考察罗尔斯斯认为:“这种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公正的、一致的本人的相关观点,然后再依次回答这两个问题。实行,无论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正义”,“形式正义就是对原则的坚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持⋯⋯是对制度的服从”。一般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是相对于实质正虽然罗尔斯是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作为相义的观念而使用的。把正义称为“程序的”,这是对的观念加以使用的,并且对形式正义的涵义做在强调正义过程的重要性;把正义称为“实质了明确的解释,但是他却没有对“什么是实质正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正义与善”(项目号:09BZX045)的阶段性成果。31 江箍擎干2010.3义”提供直接的说明。不过我们可以从罗尔斯在被控告的罪行,这名被告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相关场合的论述中进行一些推测。罗尔斯在与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律规定了合理的审判程序。式正义相对的意义上说,“正义总是意味着平但是任何审判程序都不能确保每次审判都能达到等”,正义是“承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愿正确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而有罪望”(曼)。由此我们可以推论,罗尔斯所说的实质正的人则可能逍遥法外。⑨这两个例子有一个共同义是指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其具体表现就是罗尔的特征,即它们都具有一种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两个的独立标准。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完善的程正义原则的内容是实质正义,而对这两个原则的序正义”有一个确保能够达到正确结果的程序,公正的、一致的实行就是形式正义。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则没有这种可以达到正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确结果的程序。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一致。与完善的或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相比,“纯粹对法律和制度的实行可能是公正的和一致的,但的程序正义”没有这种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这并不足以保证它们是实质正义。例如,我们可立标准。罗尔斯认为博彩是纯粹程序正义的典型以设想,一种制度是奴隶制的或等级制的,也就是例证:如果博彩的程序是公平的,而且人们是自愿说它的实质是不正义的,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却参加博彩的,其中没有任何欺骗,那么赌金的任何可以是公正的和一致的。这种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一种分配都是公平的。如果说“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不一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即使在法律和义”只有一种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制度是不正义的情况下,公正地、一致地实行这种但没有能够达到正确结果的程序,那么与其完全制度(形式正义)也比反复无常更好一些。也就相反,“纯粹的程序正义”则只有一个达到正确结是说,一种(实质正义)不正义总比两种(形式正果的程序,但没有判断这个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义和实质正义)不正义要好,人们受害的程度也所以,对于“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说,其程序一旦更轻一些。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某些特殊场合,为被实际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了减轻不公正的受害者的苦难,违反形式正义什么是纯粹程序正义?(不按规范行事)也许是上策。但是罗尔斯也承认,在很多情况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致罗尔斯一再重申,他的正义理论使用了纯粹的,“在我们发现形式正义的地方,在我们发现存的程序正义观念,他所说的正义是一种纯粹的程在法治和尊重合法期望的地方,我们通常也能发序正义。现在的问题是,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现实质正义”。他所说的纯粹程序正义是指什么?现在我们来看程序正义。罗尔斯在《正义在一些地方,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是指论》中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即“完善的程序正“原初状态”。所谓的“原初状态”是这样一种处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境:在这种处境中所一致同意的任何原则都是正罗尔斯反复重申,他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纯粹的义的。(Z)“原初状态”是一种公平的程序,它通过各程序正义”。种限制性条件(其中包括“无知之幕”),排除了各现在需要我们对这三种程序正义给予解释。种偶然因素(如权力、利害关系和形而上的信念)罗尔斯曾举过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子。的不利影响,以使人们达成的任何结果都是公平假如一小群人要分一块蛋糕,公平的划分是每个的。按照这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正义原则是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样一种程序将保证分配正义程序之结果。只有程序是确定的,而结果则的公平:让任何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且他拿最后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产生正义原则的程的一份。“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证是刑事审序本身是正义的,那么这一程序所产生的任何原判。任何一个审判的目的都在于,只要被告犯有则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32 一种程序正义?在另外一些地方,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又“原初状态”。所谓“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程是指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第2章第14节序,一种产生出正义原则的程序,而无论这种原则中,罗尔斯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是什么。那么为什么“无论这种原则是什么”都原则的第二个部分)和纯粹程序正义相提并论,可以是正义原则呢?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义原并且指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作为纯粹程序正则是评价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正义原则之上,不存义在其应用中具有一个重大优点,即当社会制度在任何其他的标准。因为不存在评价正义原则的满足了机会平等原则的时候,它就不再需要追溯标准,所以,如果能够产生出原则的程序本身是正无数的复杂环境和不断变化中的个人特殊地义的,那么所得到的任何原则就都是正义的。形位。⑧在第5章第47节中,罗尔斯讨论分配正义式正义是相对于正义的实质内容而言的,没有实问题时指出,当社会的基本结构满足了正义原则质正义也就没有形式正义。由于“原初状态”本特别是差别原则(第二个正义的第一个部分)的身不包含任何实质性的内容,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时候,所导致的任何分配都是正义的,无论每个人“原初状态”与形式正义不是一回事。这样我们的收入是多少。就得到了第二个结论:如果“纯粹程序正义”是指这就是说,在罗尔斯那里,“纯粹程序正义”“原初状态”,那么它就不是形式正义。既是指“原初状态”,也是指两个正义原则。这种我们把上述推论合并,就得出第三个结论:不同的所指给“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本身带来严“纯粹程序正义”是形式正义,又不是形式正义。重的问题,尽管其问题需要细致地分析才能够清这个结论是荒谬的。它怎么可能呢?显然某个地楚地显现出来。方出了问题。我们已经解释过罗尔斯的形式正义、实质正问题在于“纯粹程序正义”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义和程序正义的观念,其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有两种不同的所指。在这两种所指中,有一种肯是相对于对方的概念,而实质正义无论是相对于定是不正确的。那么哪一种所指是不正确的?形式正义还是相对于程序正义都是指正义观所包罗尔斯在引入程序正义观念的时候,提出了含的内容。现在我们提出一个问题:纯粹程序正三种程序正义,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义是不是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并且指出,与其我们知道,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观念在各正义理论相关的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我们也种各样的使用中有两种具体所指,有时指正义原知道这些程序正义之间的区别:与完善的或不完则,有时又指“原初状态”。现在让我们对这两种善的程序正义相比,“纯粹的程序正义”没有判断涵义分别加以考察。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分配蛋糕的正义标所谓形式正义,在罗尔斯看来,就是公正地、准(完善的程序正义)是平均分配,司法审判的正一致地按照社会规范行事。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义标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有罪者被判有罪,无则就是这样的社会规范,它们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罪者加以释放。“纯粹的程序正义”则没有这样的调节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罗尔斯在把他的标准:它是一种纯粹的程序,这种程序一旦启动,所正义原则解释为纯粹程序正义的时候,也包含这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样的意思:“如果这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要想“原初状态”符合这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成功⋯⋯就必须公正地建立和实行正义制度”,“原初状态”是按照康德式契约论建立起来的一即公正地和一致地按照正义原则行事。在这种意种原始处境,一种产生出正义原则的公平程序。义上,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是一回事。这样我们一方面,这种程序是在各种不同的原则(如功利就得到了第一个结论:如果“纯粹程序正义”是指主义、直觉主义、至善主义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正义原则,那么它就是形式正义。则等)中选择出指导社会合作的正义原则,而对但是,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也被用来指任何原则都没有预先的承诺;另一方面,由于“原33 江箍笋干2010.3初状态”的条件设置(如无知之幕)是理想的和公的支配,即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而且它们之间的平的,同时又不存在判断原则是否正义的任何独张力对西方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立标准,所以在这种原始处境中选择出的任何原响。罗尔斯是当代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而则都是正义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原初状态”哈贝马斯则被看做当代共和主义的主要代表。罗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尔斯与哈贝马斯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上存在明显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却不符合这种“纯粹的差别。的程序正义”观念。“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关键在第一个差别是思想的性质。用罗尔斯的术语于它没有独立的标准。在正义原则产生之前,在说,他自己的思想是政治的,而哈贝马斯的思想是“原初状态”中,确实没有这样的标准,但是两个统合性的(comprehensive)。罗尔斯用“统合性正义原则产生之后,正义原则本身就变成了这样的”来意指“形而上学的”。罗尔斯的思想是政治的标准;在“原初状态”中,对任何政治价值都没的,这是指:他的正义观念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有承诺,两个正义原则产生之后,对自由和平等的即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这种正价值则有了承诺;在“原初状态”中,所达成的任义观念独立于任何形而上学的学说(如宗教、哲何结果都是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产生之后,只有学或道德),既不以它们为前提,也不是从它们推符合正义原则的结果才是正义的。尽管罗尔斯把导出来的;当政治的正义观念同形而上学的学说其正义原则称为“纯粹的程序正义”,但由于他的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压倒后者。哈贝马斯的思正义原则对自由和平等具有坚定的承诺,所以它想不仅仅是政治的,还包含了许多其他的东西,特不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别是形而上学。在罗尔斯看来,“哈贝马斯自己迄今为止,我们的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是:罗尔的学说是一种广义上的黑格尔式逻辑学:一种斯的“原初状态”观念是“纯粹的程序正义”,但他(关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合理商谈之前提的的正义原则却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如果罗哲学分析,这种哲学分析将宗教学说和形而上学尔斯的正义原则不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那的所有实质性因素都包含于自身之内”。么我们需要继续追问:它是不是一种程序正义?第二个差别是理论产生于其中的语境。对于这种追问把我们引向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关于程序哈贝马斯,这种语境是理想的商谈处境。对于罗正义的争论。尔斯,这种语境是原初状态。哈贝马斯的目的是在人们之间实现完美的对话、交流和协商,而要想是不是程序正义?在正义或任何事情上达成共识,关键的东西是要在发表于1992年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有一种理想的商谈处境。对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中,虽然哈贝马斯只在第2章第2节专门讨论了理学,这种理想处境就是公平的对话程序或对话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但实际上这本著作从始至终规则;对于他的社会交往理论,这种理想处境就是都以罗尔斯为主要靶子。罗尔斯发表《政治自由形式语用学或普遍语用学;对于他的政治哲学或主义》之后,哈贝马斯又特别写了一篇文章来评法哲学,这种理想处境就是程序主义。罗尔斯的论该书,题目叫做“通过理性之公共应用达成的目的是提出人们合作的正义原则,而这种正义原和解: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通常则只能产生于理想的原初状态。哈贝马斯对原初很少对别人的批评做出回应,但应《哲学杂志》编状态提出了三项指责:第一,人们只有认识到他们辑的请求,也写了一篇文章“政治自由主义:答哈的高阶利益(highest—orderinterests),才能接受罗贝马斯”。这两篇文章同时发表在1995年三月号尔斯的正义原则,但是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无法理的《哲学杂志》,使我们有机会了解两位思想家的解其高阶利益;第二,权利与善是不同的,但在原直接交锋。初状态中,权利被等同于“基本善”;第三,无知之自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一直受两种思想幕无法保证人们判断的公正性,从而无法从中推34 一种程序正义?出正义原则。而在罗尔斯看来,哈贝马斯的理想贝马斯主张,正义原则是不能(像罗尔斯那样)通商谈处境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首先,理想商谈过道德推理得来的,而是由所有相关者在对话、协处境要求任何言语行为都应该具有“真实性”,这商、交流、谈判过程中达成的。为了达成共识,道意味着正义问题也应该满足“真理”的有效性要求。德对话需要某种公平的对话程序。在哈贝马斯看罗尔斯则主张,在讨论正义问题时,不需要使用真来,只有他的商谈伦理学才是程序的。理的观念,合理性的观念就足够了。其次,理想商针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罗尔斯为自己进行了谈处境的要求是形式的,这样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辩护。概括起来,他的辩护和反驳主要有三条。就过于宽泛,很难从中推导出什么明确的结论。用第一,罗尔斯说明了什么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罗尔斯的话说:“它(理想的商谈程序)能否导出任他提出,“我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看作何非常具体的结论,似乎还不清楚。”⑩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或公平)与该程序之结果的第三个差别是主题。罗尔斯的主题是正义,正义(或公平)的区别”。罗尔斯的这种说法意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在强调程序正义同实质正义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互关联的。第二,罗尔斯进一步解释了程序正义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哈贝马斯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他认为,一种程序的正义总的主题是合法性,其关注的问题是合法性从何而是依赖于该程序之相应结果的正义,或者说依赖来,根据他的观点,合法性来自于所有当事人的同于实质正义。我们应该指出,罗尔斯的这种观点意,来自于所有公民的共识,而这种同意和共识则同较早的《正义论》相反。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产生于民主的过程。合法性与正义不是一回事。主张一种纯粹程序正义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实质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由于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很正义原则上依赖于程序正义。第三,罗尔斯指出,难取得意见一致,所以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法律没有纯粹的程序正义。他认为,就政治正义而言,就是合法的。罗尔斯承认这种法律是合法的,但不存在任何纯粹的程序,并且也没有任何程序能够是认为它仍然可能是不正义的;因此,一方面,罗决定其实质性内容,从而,我们永远依赖于我们关尔斯主张法律仅仅合法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正于正义的实质性判断。罗尔斯反驳说,哈贝马斯自义的。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与正义相比,合法己的正义观念也不是纯粹程序的,而是实质的。性是一种较弱的观念,对行为所施加的约束也更我们在讨论程序正义问题中插入罗尔斯与哈弱。反过来,哈贝马斯一方面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贝马斯的争论是为了证明这一点:即使我们承认理论是一种关于正义原则的哲学辩护,这种正义罗尔斯对自己的辩护是合理的,那么他的正义原的哲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另一方面他认为罗则也不是纯粹程序的。我们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尔斯的正义论表达了一种理想的政治状态,但现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实政治生活则是不理想的,而罗尔斯并没有提供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含了一种先在的承诺,即对沟通两者的桥梁。⑩自由和平等的承诺。没有这种承诺,也就没有他现在回到我们所关切的程序正义问题。罗尔的正义原则。第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实质斯认为他自己的正义观念是纯粹程序性的。按照性的内容,而正义原则能够发挥罗尔斯所设想的“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正义是正义程序之结对法律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的指导作用,正果。只有程序是确定的,而结果则是不确定的。是在于这些实质性的内容。就此而言,哈贝马斯也就是说,如果程序本身是正义的,那么它所达成对罗尔斯的批评是正确的。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哈贝但是,由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是社马斯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看起来是程序的,但会制度,而无须关注存在于具体环境中的无数个实际上依赖于一些实质性的规范。因此哈贝马斯人,所以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确实是批评罗尔斯的正义是实质的,而不是程序的。哈一种程序正义。同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表达了35 江箍笋干2010.3一种关于正义社会的理想,而任何现实社会都是bridge,Massachusetts: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58,P.58,P.60,P.60,PP.85—86,P.86,P.有局限性的,都无法把这种正义理想完全实现出120,P.87,P.304,P.304.来,在这种意义上,他的正义原则是不完善的。此⑩⑩⑩⑥⑩(~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ReplytoHaber—外,由于罗尔斯的正义只是一些抽象的原则,在其mas”,TheJournalofPhilosophy,Vo1.92,No.3(March,1995),应用于社会制度的时候需要适应不同的具体条PP.136~137,P.169,P.175,P.170,P.170,PP.176~177.@(~JiirgenHabermas,“ReconciliationThroughthePublicuseof件,而且也难免与实际情况发生冲突,在这种意义Reason:RemarksonJohnRawls’SPoliticalLiberalism”,TheJo上,他的正义原则也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认为,halofPhilosophy,Vo1.92,No.3(March,1995),pp.112—118,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P.126.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的批评又是不正确的。⑩肺rgenHabermas,BetweenFactsandNorms,Cambridge,Massa-ehusetts:TheMITPress,1996,PP.64~65.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但它是一种作者简介:姚大志,1954年生,吉林大学哲学“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而不是他所说的“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程序正义”。导师。(责任编辑:韩璞庚)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唐代墓志》文字校勘商兑周阿根《唐代墓志》(袁道俊主编,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3千唐志斋新藏专辑·大周王府君墓志铭并序》:“夫人支年版)收录南京博物院藏唐代墓志100方,墓志基本未经氏、左氏,婉淑成容,温柔表性。知断弦之次第,识辨宫商;研究和发表,是研究唐代不可或缺的资料,具有重大的价感笼水之漂流,孝彰成节。孟学三徙,方此篾如;曹牌四值。但是,该书在文字识读,尤其是俗字校勘方面多有可言,俦斯未拟。降年不永,寻而迁化。”(第78页)“徙”字商之处,兹择其两例,以求教于方家云尔。的俗写在本书还有用例,《裴自强墓志》:“泛舟中河,时称1.“公讳孝敬,字至德,平原平昌人也。若夫参分启节妇。徙邻断织,亦日贤母。既极孝养,且终仁寿。”(第圣,显令问于岐阳,三从称贤,阐儒风于鲁国。是知根深55页)《段承宗迁葬墓志》:“暨梧桐半枯,凤鸟将殒,再期叶茂,原洁流清,冠盖所以重晖,英灵于焉问出。”(《清淇昼哭,能持穆伯之丧。三徙其居,终成孟子之教。后公而孝敏墓志》,第1页)殁,今乃拊焉。”(第93页)“徙”字释读皆不误,是其证。复审原拓,“三从”的“徒”原拓实作,当为“徙”的俗2.“夫人讳小姑,太原人也。丹陵启运,逗琼流于天写,“徒”俗字作“”,“徙”、“徒”二者形近而讹。“徒”、潢;明月降精,曜珠胎于水府。”(《唐夫人小姑墓志》,第“徙”两者俗写的区别在于其右上角声符的不同:“徒”字26页)的右上角声符为“从”,墓志俗字多简省作两点;“徙”字的复审原拓,“流”实作“”。“”在唐代墓志中,也右上角声符为“止”,墓志俗字多简省作三点。原文录为常写作“派”,乃“派”的俗字。《碑别字新编》“派”字(《隋“三从”显然是受了封建社会“三从四德”的影响。这里,汴鉴墓志》)正作“沭”(97页)。“派”字在同书墓志中多“三徙称贤”是暗用了盂母三迁的典故,“三徙”一词,乃同见,《安静墓志》:“君讳静,字处冲,河南洛阳人。昔夏后时代墓志之常语,《唐代墓志汇编·口唐故口君墓志铭并承天,派隆基于朔北;魏皇统历,胤华胄于周南。”(第8序》:“夫人委质芝口,口安兰沼,为母仪于往代,传妇德于页)《李叔墓志》:“君讳叔,字德英。其先赵郡人也,原夫当时,怀三徙于孟亲,盈举案于鸿妇。”(第547页)《唐代紫气呈休,仙宗演派,声高六国,翊全赵以垂模,勇冠三军,墓志汇编续集·大唐故昭武校尉行安定郡四门府别将焦匡盛汉而飞誉,代济英杰,家袭仁明,因宦洛州,即为河南府君墓志》:“夫人谯郡曹氏。族传轩盖,家茂清猷,志尚人也。”(第25页)《关俭墓志》:“公讳俭,字守道,河南洛谦柔,躬工雅素。自府君之丧,霜操弥洁,严抚孤幼,训以阳人也。原夫拓土画疆,因彤鱼而派绪;封王建国,乃乘龙诗书,三徙求贤,六经润德。”(第629页)《全唐文补遗·而纂系。”(第39页)“派”字释读均是,皆可作为内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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